当公民或企业在行政法院赢得诉讼后,法律纠纷可能尚未结束。事实上,公共行政部门往往不会主动执行判决,迫使胜诉方提起所谓的“执行之诉”(giudizio di ottemperanza)。但如果判决所确认的权益已无法以实物形式实现,该怎么办?针对这一情况,意大利最高法院联合庭于2025年11月4日作出的第29144号裁定书提供了重要阐释,明确了因未执行判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事项中的管辖权边界。
该裁决源于公共行政部门与G先生(由A.L.代理)之间的一起争议,双方讨论了根据《行政诉讼法典》(c.p.a.)第112条第3款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的管辖权归属问题。该条款规定,在执行之诉过程中,可以要求赔偿因未执行、违反或规避判决而造成的损失。
在普通法院与行政法院之间微妙的管辖权界限中,经常会出现关于此类赔偿诉讼性质的解释性疑问。联合庭借此机会重申了保障诉讼救济集中的基本原则。
为了充分理解该裁决的意义,阅读最高法院官方发布的法律要旨十分必要:
根据《行政诉讼法典》第112条第3款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属于行政法院的专属管辖权范围,依据为《行政诉讼法典》第133条第1款第e项第1目。这是一种具有补偿性质的救济手段,旨在获得胜诉方本应根据判决获得实物给付的等价金钱赔偿。
这一表述强调,在执行程序中要求的赔偿并非一般的民事责任诉讼(这应属于普通法院管辖),而是一种与行政判决执行紧密相关的工具。这是一种替代无法获得的特定权益的等价补偿。
最高法院强调,根据《行政诉讼法典》第112条第3款提起的诉讼具有显著的补偿性质。这意味着:
该决定符合司法救济有效性和诉讼合理期限的宪法原则,防止了原告在已从行政法院获得有利判决后,还必须在普通法院面前启动新的独立损害赔偿诉讼。
总之,最高法院联合庭第29144/2025号裁定书重申了行政法院作为其判决执行保障者的核心地位。对于公民和企业而言,这一裁决代表了一项重要的操作确定性:在公共行政部门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要求将受损权利货币化的请求应直接提交给执行法院。这一选择简化了诉讼程序,并加速了合法赔偿要求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