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在繁忙的交通干道附近可能会严重损害生活质量和健康。但是,如果噪音和细颗粒物超过了正常可容忍的限度,会发生什么?谁来承担居民所受损害的责任?最高法院最近的一项重要裁决澄清了这一极具争议的话题,重新界定了公共行政部门在管理公产和私产时的责任边界。
提交至最高法院审理的争议案件,最终于 2025 年 11 月 12 日作出了第 29798 号裁定。该案涉及私人当事人 A. A. 和 N. A.,并直接将罗马首都行政当局列为被告。最高法院法官确认了对该公共机构的判决,要求其采取具体措施,以限制特定路段严重的噪音和大气污染。
具体而言,公共行政部门被判决执行以下事项:
这一裁决是保护公民权利的重要基石,因为它明确了当公共行政部门的不作为损害了公民的健康权和财产权时,其并不享有自由裁量权的豁免。
为了充分理解该裁决的意义,阅读法官所表达的判决要旨十分有益:
公共行政部门在管理其资产时,有义务遵守技术规则或勤勉与审慎的准则——即“不得损害他人”(neminem laedere)原则。因此,对于因公共区域产生的干扰而导致私人主观权利受损所造成的损害,公共行政部门应承担责任。法院可判令其进行损害赔偿,并采取必要的作为(facere)将上述干扰降低至正常可容忍限度以下。因为此类诉求本身并不涉及权威性和自由裁量行为,而是涉及受上述“不得损害他人”原则约束的实质性活动。
该要旨强调了一个核心原则:公共行政部门在管理其资产(包括公共道路)时,必须遵守共同的文明生活规则(即意大利民法典第 2043 条规定的“不得损害他人”原则)。如果道路的使用产生了超过意大利民法典第 844 条规定的正常可容忍限度的噪音或粉尘,普通法院有权判令公共机构不仅要赔偿损失(民法典第 2059 条),还要进行实质性工程以消除该不便(民法典第 2058 条)。
该裁决最具创新性的方面在于克服了公共行政部门的传统抗辩,即认为交通组织属于其不可审查的自由裁量权范畴。最高法院澄清,当行政选择转化为有害的实质性活动时,健康权(宪法第 32 条)和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应优先于行政决策。强制实施 30 公里/小时的限速和安装隔音屏障,并不构成法官对公共行政部门权力的不正当干预,而是对违法状态的必要纠正。
第 29798/2025 号裁定为遭受城市交通失控负面影响的公民提供了一个强有力的保护工具。它重申,健康权和家庭安宁权不能在行政不作为的祭坛上被牺牲。任何处于类似境况的人,现在都有了更坚实的法律依据,要求公共机构积极介入,以恢复法律秩序和区域的宜居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