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领域大学教授的教学科研活动与地方卫生局(ASL)的医疗需求之间的关系,一直是法律界敏感问题的源头。最高法院劳动法庭在 2025 年 11 月 21 日的第 30660 号判决中,再次就一个关键议题作出裁决:向医学与外科学二级教授授予运营单位管理职务。该争议涉及教授 M. (A. B.) 与卫生机构 A. 之间的纠纷,为界定国家卫生服务体系(SSN)组织中行政裁量权的边界提供了契机。
最高法院的裁决延续了既定的司法判例,援引了 1999 年第 517 号法令第 5 条及随后的 2010 年第 240 号法律。最高法院法官强调,大学与医疗机构之间的整合并不构成教授获得复杂或简单结构管理权的自动权利。相反,此类职位的分配遵循复杂的规划逻辑,需要进行联合评估。
具体而言,最高法院指出了指导行政行为的若干基本前提:
为了充分理解该裁决的意义,分析最高法院法官制定的官方原则十分必要:
根据 1999 年第 517 号法令第 5 条第 4 款的规定,向医学与外科学二级教授授予运营单位管理职务具有选择性,可由地方卫生局总经理与大学校长达成协议后授予。前提是必须在组织层面核实执行根据前述第 2 款所订立协议的所有条件,包括大学教授的医疗活动对于国家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目标的必要性,以及在组织和财务层面的兼容性。
正如该原则文本所示,最高法院有力地重申了该职务的“选择性本质”。因此,二级大学教授并不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或完全的主观权利。总经理的裁量权虽然必须与校长达成一致,但仅受限于对卫生服务效率的追求和对公共预算的尊重。这意味着,即使具备高水平的科学能力,如果缺乏财务保障或医疗需求,行政部门仍可合法决定不授予该职务。
总之,最高法院第 30660/2025 号判决重申了国家卫生服务体系内一种健康的组织现实主义原则。学术界与医疗界之间的协调不能转化为教授职业生涯的自动晋升。地方卫生局保留其管理自主权,必须将保护公众健康和账目稳定置于绝对优先地位。该判决为总经理和校长提供了宝贵的指导,要求他们共同协作,在不损害机构经济平衡的前提下,确保提供卓越的医疗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