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收入的确定遵循严格的规则,这些规则通常与现金流的即时财务感知有所不同。最复杂的问题之一涉及工具性或财产性不动产租赁收入的时间归属。最高法院在 2025 年 11 月 26 日的第 30985 号裁决中,再次澄清了这一点,重申了权责发生制原则相对于现金制原则对于营业收入纳税人的优先性。
在意大利税收体系中,营业收入受权责发生制原则管辖,该原则载于《所得税统一法》(TUIR)第 109 条。根据该规定,收入和成本应归属于其事实和法律前提已确定其成熟的会计期间,而与实际收款或付款的时间无关。在租赁费方面,判例法一直保持着严格的立场。
本裁决强调,租赁费的成熟是相关的税务时间点。这意味着出租公司有义务在合同规定的参考年度将租赁费申报为收入,即使承租人拖欠付款。信用额的存在和可确定性实际上由租赁合同本身保证,该合同在被解除之前一直作为法律依据。
提交给最高法院法官的案件涉及国家总律师事务所与纳税人 F. 之间关于租赁费正确归属的争议。最高法院接受了国家的上诉,撤销了撒丁岛地区税务委员会的裁决。争议的核心在于对 TUIR 第 109 条与收入正面组成部分的确定性相关的解释。以下是判决中表达的法律原则:
在营业收入方面,根据《所得税统一法》第 109 条第 2 款 b 项,租赁费产生的收入应被视为在到期时取得,因为在合同被解除之前,不能将其归类为其存在或金额不确定的正面组成部分,而与实际支付无关。
这一段至关重要:法院澄清说,承租人违约的风险不会改变收入的税务权责发生制。只要合同有效,租赁费的权利就是确定且明确的,因此必须计入应税收入。只有合同的正式解除才能中断这种机制。
对于公司而言,与不从事商业活动的个人(对于这些人,在确认拖欠付款的情况下存在优惠)不同,未收到的租赁费的征税可能是一种沉重的负担。为了中断对未实际收到的收入的征税,必须在合同层面及时采取行动。以下是一些需要考虑的关键点:
第 30985/2025 号裁决证实了一项既定的立场,即公司在管理租赁合同时必须特别注意。承租人不付款不足以避免对这些款项征税;必须正式终止法律关系。这项裁决提醒所有经济运营商,积极管理应收账款和合同的重要性,以避免在财务损失之外,还因“幽灵”但合法确定的收入而产生不合理的税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