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在 2025 年 9 月 15 日存档的第 30787 号判决中,就针对预审法官(GIP)驳回扣押财产归还请求的命令的上诉程序提供了重要澄清。这一裁决对于理解刑事诉讼程序至关重要,尤其是在 Cartabia 改革(2022 年第 150 号法令)引入的变更的背景下。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与犯罪有关或对证据有用的财产可能会被扣押以作证据(《刑事诉讼法》第 253 条)。这项实际的预防措施,尽管是暂时的,但会影响被告或第三方的财产状况。《刑事诉讼法》第 263 条规定了被扣押财产的归还,并允许在证据需求不再存在时向预审法官请求撤销扣押。
如果预审法官驳回此请求,如被告 E. P. 于 2025 年 1 月 17 日米兰法院的命令所示,法律允许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第 30787/2025 号判决解决的问题是确定适用于此类上诉的程序:是应遵循“非参与式”的庭外审理形式,还是允许口头审理的形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263 条第 5 款,预审法官驳回归还被扣押财产请求的命令的上诉,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611 条第 1 款的非参与式庭外审理形式在庭外进行审理,因为相关程序不属于由 2022 年 10 月 10 日第 150 号法令引入的后续第 1-bis 款允许口头审理而非书面审理的程序,书面审理是默认的程序模式。
最高法院的判决明确指出,针对预审法官驳回被扣押财产归还请求的命令的上诉,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611 条第 1 款在庭外进行审理。这意味着决定将基于书面文件,各方不进行口头参与。该裁决强调,此程序不属于 2022 年第 150 号法令对同一第 611 条引入的第 1-bis 款的例外情况,该款允许在特定情况下进行口头审理。因此,对于被扣押财产的归还,默认的程序模式仍然是书面模式,这保证了效率,但也限制了直接对抗。
Cartabia 改革(2022 年 10 月 10 日第 150 号法令)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重大修改,旨在简化和加速诉讼程序。在这些新颖之处中,对《刑事诉讼法》第 611 条的重新表述,引入了第 1-bis 款,该款在某些情况下扩大了要求口头审理的可能性,代表了对当事方在合法性审查中更大程度参与的开放。
本案判决驳回了 E. P. 对米兰预审法官驳回命令的上诉,界定了这一创新的界限。法院明确指出,尽管改革的总体目的是扩大口头审理的可能性,但对驳回被扣押财产归还命令的上诉程序仍然遵循非参与式庭外审理。这一立场旨在确保对财产处置等附属问题的决定的效率,避免延误。最高法院的裁决,由 A. C. 主席和 P. D. G. 报告员作出,平衡了效率和程序保障。
程序规则的清晰性是基本支柱。像第 30787/2025 号判决这样的裁决对于正确指导律师的工作和公民的期望至关重要。确切了解特定上诉的适用程序,可以更好地制定辩护策略。最高法院的判例,也引用了先前的判决(如最高法院全体会议 2009 年第 9857 号),在解释和统一适用法律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有助于法律的确定性。
最高法院 2025 年第 30787 号判决代表了对涉及扣押和上诉程序规则解释的一个确定点。它重申,对于被扣押财产的归还请求及其在最高法院的上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611 条第 1 款的规定,以非参与式庭外审理形式在庭外进行审理是优先的。
这一裁决是司法部门如何继续澄清法律适用性,为法律从业者提供重要指导的一个例子。在一个旨在简化的立法改革时代,最高法院必须划定清晰的界限,确保系统的连贯性和权利的保护。对于处理扣押和上诉事务的人来说,获得经验丰富的律师的协助,对于驾驭程序细节并确保最佳辩护是必不可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