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并:民法典第2504条四款及最高法院2025年第16689号判决关于行为不可挑战性

公司合并是企业增长的关键操作,但其有效性不容置疑。民法典第2504条四款规定,一旦合并行为在商业登记处登记,即“禁止”对其提出异议。最高法院在2025年6月22日第16689号判决中,提供了权威解释,加强了在此敏感领域内的法律确定性原则。

民法典第2504条四款的绝对禁止

2003年改革的立法者优先考虑了特殊交易的稳定性。民法典第2504条四款保证,在商业登记处登记后,合并行为不得因大多数瑕疵而受到质疑。这保护了第三方和法律交易的确定性,避免了已巩固的经济交易被撤销。最高法院在2025年6月22日第16689号判决中重申了这一禁止的绝对性质,它“治愈”了几乎所有的违规行为,无论是与最终行为相关的还是程序性的。

最高法院的判决要旨:法律不存在的唯一例外

最高法院在审议的判决中,对这种不可挑战性的限制进行了明确定义:

关于公司合并,民法典第2504条四款规定了一项绝对禁止,该禁止涉及直接源于合并行为的瑕疵,以及涉及行为形成过程及其登记的瑕疵,这与2003年改革立法者倾向于保护受公司行为影响的主观法律状况的义务性保护而非物权性保护是一致的。因此,该条款规定的治愈效力的适用范围延伸到所有不遵守导致合并决议批准及其在商业登记处登记的规定(包括程序性规定)的情形,除非任何瑕疵或遗漏导致程序上的歪曲,以至于在本质特征上明显无法识别,即使对第三方而言,从而可以假设在商业登记处登记的合并行为在法律上不存在。

登记的广泛“治愈效力”几乎涵盖了所有不合规之处。然而,最高法院设定了一个不可逾越的界限:行为的法律不存在。当程序被“歪曲”到“在本质特征上明显无法识别”时,就会发生这种情况。只有在这些极其罕见的情况下,登记才不能治愈一个实际上从未存在过的行为。

  • 此类“歪曲”的例子包括完全没有合并决议或基于明显伪造文件的登记。

对于所有其他瑕疵,补救措施是赔偿性质的,而不是行为的失效。

结论

最高法院2025年第16689号判决加强了已登记公司合并的稳定性,这是市场的一个支柱。民法典第2504条四款保护了特殊交易,但有一个关键例外:法律不存在。这强调了严格遵守程序的重要性。对于企业和专业人士而言,准备阶段需要最大的关注和法律专业知识。依靠专家顾问对于确保完全合规和预防任何风险至关重要。

Bianucci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