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判决 16601/2025:公证处副址的唯一性与合并市

最高法院在 2025 年 6 月 20 日的第 16601 号判决(Rv. 675681-01)中,就公证纪律违规行为提供了关键的澄清,重点在于对主址和副址唯一性原则的解释。该判决源于 C. 对 L. 提起的上诉,撤销了罗马上诉法院的先前裁决,并发回重审,重申了公证职业的一项核心原则,该原则值得仔细分析。

唯一性原则与合并市:法律框架

意大利的公证规定由明确的法律规范,界定了执业的界限和方式。一个关键方面是公证处开设副址的可能性。1913 年第 89 号法律(公证法)第 26 条第 2 款,经过 2012 年第 1 号法令以及 2017 年第 124 号法律等重要立法干预的修改,允许公证处在“任何市”开设“一个副址”。此外,1937 年第 1666 号皇家法令第 8 条规定了所谓的“合并市”,即那些虽然不是公证处分配地址的市,但属于其管辖范围的市。

最高法院已解决并解释的问题正是关于一个副址的规定与合并市规定的兼容性:是否可以在合并市开设额外的副址?

最高法院的解释:判决要旨及其影响

在公证纪律违规行为方面,根据 1913 年第 89 号法律第 26 条第 2 款——经 2012 年第 1 号法令(后经 2012 年第 27 号法律转化)以及随后的 2017 年第 124 号法律修改——公证处可以在“任何市”开设“一个副址”,该市位于大区或跨大区范围内,没有其他明确或限制性的规定表明该措辞不包括合并市。合并市仍受 1937 年第 1666 号皇家法令第 8 条前两款的管辖。因此,可以认为 1937 年第 1666 号皇家法令第 8 条第 3 款仅在合并市的援助时间确定方面被默示废止,而援助时间现在由公证处确定(在上述第 26 条规定的最低限度内),无论是对于分配地址的市还是合并市。

最高法院在 16601/2025 号判决中明确指出,公证法第 26 条第 2 款中的“任何市”一词也包括合并市。这意味着副址唯一性原则具有广泛适用性:公证处可以开设副址,但只能开设一个,如果决定在合并市开设,则不能在其他地方开设。因此,在已有的副址之外或在主址之外的合并市开设另一个副址,构成纪律违规行为。

该判决还强调,1937 年第 1666 号皇家法令第 8 条第 3 款的默示废止仅涉及合并市的援助时间确定,允许公证处自由确定这些时间(但需遵守第 26 条规定的最低限度)。然而,这一废止并未影响副址唯一性的总体原则。因此,C. 对 L. 的判决被撤销并发回重审,正是因为上诉法院未能正确适用这一原则,实际上允许开设额外的副址。

  • 公证处可以开设“一个副址”。
  • 此权限适用于“任何市”,包括合并市。
  • 1937 年第 1666 号皇家法令第 8 条第 3 款仅在援助时间方面被默示废止。
  • 在合并市开设第二个副址构成纪律违规行为。

结论:公证处的指南

最高法院 16601/2025 号判决是公证领域的一个重要里程碑,重申了副址唯一性原则的重要性。对于公证从业人员而言,这一判决是审慎解释和适用现行法规的警示,避免可能导致纪律处分的广泛解释。每位公证处都必须遵守最高法院的明确指示,确保遵守规则并正确履行其公共职能,以维护合法性和法律确定性。

Bianucci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