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与付款证明:最高法院第 15589/2025 号裁定阐明民法典第 2704 条

在复杂的合同法领域,债权转让是财富流通以及债务和债权关系管理的重要工具。然而,它可能会产生不少复杂问题,尤其是在已转让债务人和受让人之间的利益发生冲突时,特别是在付款证明方面。在此背景下,最高法院于 2025 年 6 月 11 日发布的第 15589 号裁定具有重要意义,该裁定为私文书的证明效力限制以及发生争议时的举证责任提供了重要澄清。

债权转让的背景与付款抗辩

根据《民法典》第 1260 条及以下条款的规定,债权转让允许债权人(转让人)将其权利转让给第三方(受让人)。一旦将债权转让通知已转让债务人或已获得其接受,付款就必须支付给新债权人。但是,如果已转让债务人声称在得知债权转让之前已经向转让人付款,又会怎样呢?这是在 F. N. 与 S. 之间发生的案件中处理的核心问题,该案件导致最高法院撤销了米兰上诉法院的先前判决并将其发回重审。

通常,已转让债务人为了主张债务消灭,会出示一份由转让人签署的付款收据,其日期早于得知债权转让。因此,关键问题就变成了确定受让人是否以及如何能够对该收据提出异议,以及各方承担的举证责任是什么。传统上,如果私文书被提出方否认,则需要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 214 条及以下条款进行核实程序。但这是否也适用于受让人,受让人是转让人与已转让债务人之间付款行为的第三方?

最高法院的判决:受让人作为第三方与民法典第 2704 条

最高法院在第 15589/2025 号裁定中给出了清晰明确的答复,强调了受让人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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