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致人死亡(刑法第589条之二)规定了严厉的刑罚,但如果事件并非完全由犯罪人的行为造成,则存在特别减轻情节(第七款)。受害者的行为会影响判决吗?最高法院在2025年6月3日第20369号判决中,阐明了共同过失的界限以及驾驶员的责任,特别是酒后驾驶的情况。
刑法第589条之二第七款规定的减轻情节,在外部原因促成事件发生时,可以减轻责任。在第20369/2025号案件中,被告人S. G.酒后驾驶。辩护方援引了受害者的行为。最高法院驳回了上诉,并明确指出,不属于减轻情节的是那些构成驾驶员应负责任的风险因素,这些风险因素可以通过特定的行为规则来预见。驾驶员的责任不会因属于其控制和谨慎义务范围内的情形而减轻。
关于情节,刑法第589条之二第七款规定的特别减轻情节,即事件并非完全由犯罪人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不包括那些构成驾驶员通过特定行为规则应负责任的风险因素。相反,它应包括那些与犯罪人的过失行为并行但与其控制范围无关的因素,前提是这些因素本身不足以导致事件发生,并且不是不可抗力。(在本案中,法院认为,认为受害者决定冒着风险乘坐一名酒后驾驶的汽车,其行为不具有因果关系,这一决定不受质疑。)
这一判例至关重要。法院确认了受害者行为不具有因果关系。接受乘坐酒后驾驶的汽车的风险,并不能减轻驾驶员的过失。酒后驾驶是一种严重过失行为,其风险完全由驾驶员承担。他的疏忽不能因他人的所谓鲁莽而减轻。减轻情节仅适用于驾驶员无法预见或控制的共同原因,而不适用于其非法行为的直接后果。
总之,当出现以下情况时,不适用减轻情节:
相反,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可能适用减轻情节:
最高法院第20369/2025号判决加强了一个核心原则:在酒驾致人死亡案件中,驾驶员的责任是首要的,特别是对于酒后驾驶等严重过失行为。在不清醒状态下驾驶的人,承担了极大的风险,不能以受害者的鲁莽来减轻其刑事责任。这是对提高驾驶意识和责任感发出的明确警告,旨在保护生命,并巩固酒驾致人死亡的判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