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rning: Undefined array key "HTTP_ACCEPT_LANGUAGE" in /home/stud330394/public_html/template/header.php on line 25

Warning: Cannot modify header information - headers already sent by (output started at /home/stud330394/public_html/template/header.php:25) in /home/stud330394/public_html/template/header.php on line 61
对2024年第39722号判决的评论:虐待与酷刑的竞合 | Bianucci律师事务所

判决书第 39722 号(2024 年):虐待和酷刑罪的竞合评论

意大利最高法院于 2024 年 7 月 9 日发布的最新判决书第 39722 号,在法律界就家庭虐待和酷刑罪的竞合这一敏感问题引发了激烈辩论。法院裁定,带有残忍和无端动机的虐待罪,可以与酷刑罪竞合,特别是当受害者是未成年家庭成员时。本文旨在分析判决书的要点,并阐明这一重要决定所带来的法律和社会影响。

虐待与酷刑罪的竞合

法院强调,这两种罪行保护的法益不同:虐待罪保护的是身心完整,而酷刑罪保护的是人的尊严。这一区别对于理解这两种罪行如何能够共存而不重叠至关重要,使得当酷刑行为表现为进一步的身体或精神压迫时,可以对酷刑行为进行额外惩罚。

  • 家庭虐待:包括暴力和迫害行为。
  • 酷刑:指为羞辱或非人化受害者而施加的身体或精神痛苦。
  • 加重情节:未成年人的存在会加剧情况的严重性。
与《刑法典》第 613-bis 条第 4 款规定的加重酷刑罪的竞合——存在——理由——案情。带有残忍、无端动机和防御能力减弱的家庭虐待罪与针对未成年家庭成员的酷刑罪可以相互竞合,因为它们保护的法益不同——前者保护家庭成员的身心完整,后者保护人的尊严——且犯罪构成要件不重叠。酷刑罪在行为不仅服务于虐待,而且表现为对受害者进一步的身体和精神压迫,给受害者造成严重的身体痛苦或可验证的心理创伤时,具有独立的意义。(在判决理由中,法院认为被告人被判处《刑法典》第 613-bis 条第 4 款后半段的罪名是正确的,而不是第 572 条第 3 款最后一段的罪名,因为被告人导致其两岁的儿子死亡,而最初的暴力行为,包括侮辱、殴打、伤害和威胁,与被告人随后随意虐待受害者,使其失去人性和尊严,以至于受害者无法哭泣,仅仅是为了发泄其野蛮冲动,从而将其变成任其摆布的“物品”的行为之间存在时间间隔。)

判决的影响

这项判决是打击家庭暴力斗争中的一个重要步骤,并为如何严厉追究暴力行为,特别是针对未成年人的暴力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法院强调了将所造成的痛苦不仅视为虐待,而且视为酷刑的重要性,从而为这些罪行开辟了更严厉的惩罚途径。这种做法符合旨在保护未成年人权利并确保公正得到充分和及时伸张的欧洲法规。

结论

总而言之,2024 年第 39722 号判决书对虐待和酷刑罪竞合的法律解释提供了清晰而详细的阐述。它不仅澄清了这两种罪行之间的区别,还强调了确保受害者,特别是像未成年人这样最脆弱的群体获得公正的重要性。判例法在不断发展,随之而来的是保护个人在家庭动态中基本权利的必要性。

Bianucci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