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在 2025 年 6 月 11 日(存档日期 2025 年 7 月 4 日)的第 24704 号判决中,阐明了关于因事实轻微而撤案的一个基本问题。最高法院撤销了帕多瓦 GIP(预审法官)关于被告人 C. R. 的一项命令,重申了辩论的不可或缺的重要性,特别是当受害人反对撤案请求时。
在初步调查中,P.M.(检察官)可以请求撤案,包括因事实轻微而撤案(意大利刑法典第 131-bis 条),这排除了对轻微侵犯性犯罪的处罚。受害人有权反对此请求。该判决处理了 GIP 决定因事实轻微而撤案的情况,尽管反对意见是针对因缺乏证据而撤案的请求提出的。辩论的核心原则在此发挥作用。
在初步调查方面,如果预审法官在做出决定前,未邀请各方就此问题进行辩论,就因受害人反对因缺乏足以支持起诉的证据而提出的撤案请求,而做出的因事实轻微而撤案的命令是无效的。
第 24704/2025 号判决的最高法条文明确无误。如果 P.M. 因缺乏证据而请求撤案,并且受害人提出反对,GIP 不能在未首先听取各方就此特定理由进行辩论的情况下,以“事实轻微”(意大利刑法典第 131-bis 条)为由撤案。这种“意外”决定侵犯了辩论权,阻止了受害人就与证据不足不同的评估进行辩论。因此,该命令是无效的。
辩论原则是正当程序(意大利宪法第 111 条,欧洲人权公约第 6 条)的基石,不可放弃。最高法院遵循先前的判例(包括 2016 年第 13681 号和 2019 年第 38954 号的联合庭),规定撤案理由的变更要求 GIP 邀请各方进行辩论。这保证了:
意大利刑事诉讼法第 178 条、第 408 条、第 410 条和第 411 条第 1 款支持这些保障措施。
第 24704/2025 号判决,由 L. P. 担任庭长,R. G. 担任报告员,加强了程序保障。撤销因事实轻微而“意外”撤案的命令并非形式主义,而是对不可剥夺的辩论权的重申。即使在适用意大利刑法典第 131-bis 条时,GIP 也必须确保各方,特别是提出反对的受害人,能够就特定理由发表意见。这项裁决保护了受害人,并指导了法官的工作,确保效率绝不会损害正当程序的正确性和充分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