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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PEC通知:最高法院(判决号17235/2025)重申数字住所错误的绝对无效性 | Bianucci律师事务所

刑事诉讼中的PEC通知:最高法院(判决书第17235/2025号)重申数字地址错误导致绝对无效

在复杂的刑法领域,程序的精确性是保护基本权利的堡垒。最高法院在2025年2月18日(2025年5月7日存档)的第17235号判决书中,就地址选择和通过认证电子邮件(PEC)进行的通知的有效性提供了重要的澄清。这项裁决撤销了墨西拿上诉法院的一项决定并将其发回重审,它属于日益数字化的诉讼背景,并强调了遵守形式以确保充分行使辩护权不可或缺的必要性。

具体案例和法律背景

本案涉及被告C.,由B. A.作为其辩护律师,他被要求通知上诉审判的传唤令。地址选择是按照现行的惯例,在其辩护律师处进行的,并明确指出了辩护律师的PEC地址。然而,通知是发送到一个与明确指定的地址不同的PEC地址。由P. R.担任主席、G. A.担任报告员的最高法院认为,这种错误不是简单的违规,而是绝对无效的原因。值得注意的是,该案发生在“书面”上诉审判的背景下,该审判是在大流行紧急情况下的法律规定(2020年10月28日第137号法令,第23条之二第2款)下进行的,该规定扩大了数字工具的使用,使得远程程序的准确性更加关键。

关于上诉,被告在其上诉书中选择在其辩护律师处作为接收通知的地点,并指明了辩护律师的认证电子邮件地址,这是合法的。因此,在上诉审判的传唤令通知发送到与指定地址不同的PEC地址时,由于无法让收件人知晓该文件,因此存在绝对无效。 (案例涉及在大流行紧急情况下的法律规定生效期间进行的“书面”上诉审判)。

最高法院的这一判决明确了一个基本原则:在辩护律师的PEC地址选择地址是完全有效的,并且是接收诉讼文件的有效手段。然而,判决的核心在于其强制性声明,即发送到与被告(通过其辩护律师)明确指定的地址不同的PEC地址的通知,未能达到其主要目的:让收件人知晓该文件。这种无效性并非简单的中间阶段的无效,而是“绝对无效”。这意味着该文件存在无法弥补的缺陷,并且可以在诉讼的任何阶段和任何程度上由法院主动审查,因为它侵犯了被告的基本权利,如辩护权(意大利宪法第24条和刑事诉讼法第178条第1款c项)。因此,法院重申了严格遵守通知形式的必要性,特别是当这些形式关系到被告参与和辩护的可能性时。

绝对无效和辩护权的重要性

《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列出了绝对无效的情况,其中包括被告被传唤的遗漏或无效。本判决与该规定完全一致,因为发送到错误的PEC地址的通知实际上等同于未被传唤。被告C.无法实际知晓传唤令,严重损害了他准备辩护和参与上诉审判的可能性。这一原则此前已在合法性判例中多次被提及(参见先前引用的判决,如2016年第52517号和2021年第9363号),这些判决一贯强调通知的合法性是公正审判的基石。技术的发展引入了PEC作为首选的通知工具,但这绝不应降低形式的严谨性,反而会放大它,要求在管理数字地址方面更加精确。

  • 知情权: 每份诉讼文件都必须以确定和可验证的方式告知各方。
  • 辩护权: 积极参与诉讼和准备辩护的可能性与通知的合法性直接相关。
  • 已选地址的不可更改性: 一旦选择了地址,任何更改或通知错误都必须以最严格的方式处理。

结论和实际影响

最高法院的第17235/2025号判决对所有法律从业者来说都是一个重要的警示。在一个加速数字化的时代,远程程序的正确性不是细节,而是文件有效性和权利保护的基本要求。对于律师来说,这意味着在选择地址和管理通知时,需要更加注意指示和核实PEC地址。对于公民来说,这是重申即使在数字环境中,他们被正确告知和为自己辩护的权利也得到了充分保障。最高法院因此重申,在刑事诉讼中,形式永远不是纯粹的装饰,而是保护司法和司法行动合法性的实质,保护被告获得公正审判的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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