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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2024年第31608号刑事判决评论:自我洗钱与欺诈破产 | Bianucci律师事务所

判决评论 Cass. pen., Sez. VI, n. 31608 del 2024:自洗钱与欺诈性破产

意大利最高法院(Corte di Cassazione)于2024年8月1日发布的第31608号判决,是关于欺诈性破产和自洗钱犯罪的一项重要裁决。在此案件中,罗马审查法院(Tribunale del riesame di Roma)确认了对A.A.的预防性扣押,A.A.因涉嫌欺诈性破产和自洗钱而受到调查。最高法院分析了自洗钱犯罪的构成要件,强调需要有超出基础犯罪行为本身的额外行为。

判决背景

最高法院审理的案件涉及A.A.,他被指控在已破产的Centro Moda Guidonia Srl公司中侵吞了大量资金,并将其再投资于他名下的其他公司。核心问题在于这些交易是否构成自洗钱犯罪。最高法院重申,为了构成自洗钱犯罪,需要有证明“额外价值”(quid pluris)的行为,即有具体的证据证明行为的掩饰性。

《意大利刑法典》第648-ter 1条规定的法律理由在于,将犯罪所得的资产重新投入合法经济循环,从而阻碍其可追溯性。

自洗钱的构成要件

根据该判决,仅仅转移资金而不改变所有权并不构成自洗钱罪。构成该罪的基本要件包括:

  • 在基础犯罪行为发生之后的行为。
  • 改变资产所有权的转移行为。
  • 使资产的犯罪来源在客观上难以识别的行为。

最高法院强调,自洗钱行为具有独立性,必须与欺诈性破产区分开来。因此,再投资行为必须证明具有真实的掩饰能力,否则就不能构成犯罪。

结论

第31608号判决对欺诈性破产和自洗钱之间的区别进行了重要澄清,强调了行为是否具有实际掩饰能力的必要性。它表明,司法实践倾向于对刑事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必要的区分,以避免对类似行为进行双重惩罚。这种方法不仅保护了被调查者的权利,而且还通过防止非法资本污染市场来维护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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