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最高法院在2024年7月9日发布的第18760号裁定中,为理解破产程序中债权申报的相关动态提供了重要的参考。该裁定解决了优先债权申报的有效性问题以及遵守破产法规定时限的关键作用。
法院裁定,对于优先债权的债权申报,必须遵守破产法第五章的规定,特别是第111-bis条。这意味着不能区分及时申报和逾期申报。这一原则基于考虑债权产生时间随机性的必要性,强调申报的延迟本身不应损害债权。
优先债权的债权申报 - 破产法第五章适用于所有申报 - 申报文件提交延迟 - 过错推定 - 存在 - 原因。对于在破产或特别管理期间产生的优先债权的债权申报,根据破产法第111-bis条,必须遵守同一法律第五章的规定,而不区分及时申报和逾期申报,因为这种区分在概念上与债权产生原因的时间随机性不兼容;因此,对于由此产生的申报的可行性,应考虑破产法第101条,该条表达了一项一般性原则,旨在实现程序和诉讼的合理期限,并可根据行动权与辩护权之间的平衡来解释;根据该原则,如果认为存在延迟,则该延迟是可归咎的,其评估由事实审法官根据具体情况和审慎判断进行,其理由在合法性审查中不可审查。
判决的一个关键方面是赋予了迟延申报的债权人过错推定。根据破产法第101条,延迟是逐案评估的,由法官负责判断该延迟是否可被证明是合理的。这一评估至关重要,因为法官必须对其决定进行说明,以确保其评估的合法性在合法性审查中不可被质疑。
总之,第18760号裁定代表了破产司法实践的重要进展,阐明了优先债权申报的准入方式以及申报延迟的后果。法院通过其分析,强调了在债权人的行动权与保护破产程序完整性之间取得平衡的必要性。这种考虑具体案件实质的方法有助于确保破产规则得到更公平、公正的适用,并突出了债权人正确管理时限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