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年 5 月 16 日作出、同年 6 月 27 日存档的第 27880 号判决书,对 COVID-19 大流行期间采取的紧急措施及其对辩护权的影响进行了重要反思。特别是,最高法院裁定,未通过电子方式将总检察长的结论通知被告的辩护人,会导致一般性无效,对刑事诉讼产生重大影响。
该判决书是在刑事诉讼为保障健康安全而适应新模式的时期作出的。2020 年第 137 号法令第 23-bis 条规定,在书面审理(如大流行期间进行的审理)中,各方之间的沟通必须以电子方式进行。如判决书所强调的,未能遵守此规定可能会严重损害被告的辩护权。
法院澄清说,违反沟通规定会导致一种中期一般性无效,辩护人可以在参与程序的第一个后续行为中提出。这意味着,如果辩护人未收到总检察长的结论,则无法正确行使辩护权,从而损害了审判的公平性。
为遏制 COVID-19 大流行而采取的紧急措施 - 上诉书面审理 - 总检察长的书面结论 - 未通知辩护人 - 中期一般性无效 - 可提出异议 - 《刑事诉讼法》第 182 条第 2 款 - 适用性 - 后果。在上诉书面审理中,根据为遏制 COVID-19 大流行而采取的紧急措施进行审理,未根据 2020 年 10 月 28 日第 137 号法令(经 2020 年 12 月 18 日第 176 号法律修订后生效)第 23-bis 条的规定,通过电子方式将总检察长的结论通知被告的辩护人,这会影响被告的辩护权,因此会导致一种中期一般性无效,辩护人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82 条第 2 款第一句话,在提出其结论作为参与“书面审理”程序的第一个后续行为时提出异议,因此,仅在上诉时提出的异议将被视为迟延。
总之,第 27880 号(2023 年)判决书代表了对在紧急情况下也必须保障辩护权必要性的重要提醒。最高法院通过此裁决强调,各方之间的沟通对于刑事诉讼的正确进行至关重要,其缺失可能导致无效等严重后果。法律从业者必须密切关注这些规定,以确保公正审判原则始终得到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