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最高法院2024年1月24日发布的第17307号最新判决,为处理潜在非法胁迫下的证人证言提供了重要见解。特别是,法院就非法行为下的证人在庭审前陈述的合法性作出了裁决,强调了质证和庭审询问的重要性。
法院审理了一起证人受到胁迫,可能影响证据真实性的案件。根据意大利《刑事诉讼法》第500条第4款,庭审前作出的陈述不得用于证据目的,除非首先对证人本人进行询问和交叉询问。这一原则与《宪法》第111条第4款相呼应,该条款保障了有效质证的权利。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00条第4款,受到非法行为胁迫的证人在庭审中接受询问——是否可以在不进行询问和交叉询问的情况下,将庭审前陈述用于证据目的——排除——理由。关于证人证言,如果受到旨在污染证据真实性的胁迫的证人没有逃避庭审询问,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00条第4款,在未对其进行询问(包括交叉询问)之前,将其庭审前陈述用于证据目的,是不合法的。这是因为,作为《宪法》第111条第4款所保障的“主观”质证的有效性和完整性的必要辩论环节,庭审询问(包括交叉询问)是不可或缺的。
这项判决强调了确保每位证人,尤其是在上述敏感情况下,都能在庭审中接受询问的重要性。在没有必要质证的情况下获取陈述,可能会损害辩护权和审判的公正性。这个问题属于对证人证言保护以及保护证人免受潜在恐吓或外部压力的更广泛反思。
总之,2024年第17307号判决重申了刑法的一项核心原则:质证对于证人证言的有效性至关重要。在非法胁迫可能损害诉讼真相的情况下,不仅要听取每位证人的陈述,而且要确保他们能够以公平和完整的方式接受询问,这一点至关重要。这种方法不仅保护了各方的权利,也保障了整个法律体系的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