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3 月 5 日作出、2024 年 4 月 8 日公布的最新判决书第 14073 号,为意大利刑法中一项具有根本重要性的法律制度——情节显著轻微不予处罚——提供了重要的见解。特别是,最高法院(Corte di Cassazione)阐明了与被告行为惯犯性相关的若干方面,并为评估此条件设定了精确的标准。
情节显著轻微不予处罚由《刑法典》第 131-bis 条规定,该条规定,如果某项犯罪被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则可以不予处罚。然而,本判决强调,为了适用此不予处罚,必须考虑犯罪人是否存在惯犯行为。
情节显著轻微——评估行为惯犯性的阻碍性前提——至少另有两项同类犯罪——对先前行为的附带审查——必要性——根据《刑事诉讼法典》第 460 条第 5 款已消灭的犯罪——相关性——排除——理由。关于情节显著轻微不予处罚,行为惯犯性的阻碍性前提是指,行为人即使在所处理的犯罪之后,也至少犯有另外两项同类犯罪,这些犯罪可由审理法官附带审查,但排除根据《刑事诉讼法典》第 460 条第 5 款已消灭的犯罪,因为犯罪的消灭也导致了判决的任何刑事效力的消除。
此要旨强调了行为惯犯性如何可能阻碍适用不予处罚。换言之,如果被告在所处理的案件发生后又犯有至少两项同类犯罪,这可能会排除其受益于不予处罚的可能性。值得注意的是,判决明确指出,已消灭的犯罪在此类评估中不具有相关性。
法院裁定的实际影响是多方面的:
因此,本判决不仅澄清了重要的法律方面,还为法律专业人士提供了实际指导,他们需要在其辩护工作中考虑这些标准。
总之,第 14073 号(2024 年)判决书代表了意大利在情节显著轻微不予处罚方面的判例学上的重要一步。它精确地界定了将某种行为视为惯犯性所必需的条件,从而限制了这种不予处罚形式的应用。律师和行业专业人士在准备辩护时,必须特别注意这些方面,以确保对现行法规的正确解释和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