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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第21905号判决分析:通知书的送达及有限合伙企业(S.A.S.)中的代表权 | Bianucci律师事务所

2024年第21905号判决分析:税务核定通知书的送达与有限合伙企业(S.A.S.)的代表权

2024年8月2日,最高法院(Corte di Cassazione)作出的第21905号判决,对税务核定通知书的送达问题,特别是针对有限合伙企业(S.A.S.),提供了重要的澄清。该判决侧重于向已解散的S.A.S.前清算合伙人的继承人送达税务征收文件的合法性,并强调了在合伙企业背景下清算人和继承人的权利与义务。

案件与法院的裁决

在本案中,法院裁定,向已从工商登记处注销的S.A.S.的前普通合伙人兼清算人的继承人送达税务核定通知书是无效的。这是因为根据2014年第175号法令第28条第4款的规定,公司注销效力的五年延期意味着清算人保留了公司的所有代表权。

  • 清算人有权接收税务征收文件的送达。
  • 合伙人的死亡不会自动将其代表权转移给继承人。
  • 送达必须指向公司或清算人,而非继承人。

相关法律依据与判例

法院的裁决基于多项法律依据,包括《民法典》,特别是关于公司注销和清算人权力的第2495条和第2315条。此外,《民事诉讼法典》第145条规定了文件的送达方式,强调必须遵守现行法规确定的程序。

一般而言。向已从工商登记处注销的S.A.S.的前普通合伙人兼清算人的继承人送达税务核定通知书是无效的,因为根据2014年第175号法令第28条第4款的规定,公司注销效力的五年延期意味着清算人保留了公司在实质和程序上的所有代表权,因此他有权接收税务征收文件的送达。因此,S.A.S.的前普通合伙人兼清算人的死亡不会导致代表权自动转移给继承人,也不会赋予他们任何程序上的能力来替代接收本应送达给仍存续的合伙企业的法律文件。根据上述延期,该公司仍是税务征收文件的送达对象,应根据1973年第600号总统令第60条第1款c项的规定,在其税务登记地进行送达,或者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145条的规定,直接送达给代表公司的人员。

结论

总之,2024年第21905号判决为有限合伙企业税务征收文件的送达提供了关键的澄清。它强调了遵循正确的送达程序以及理解合伙企业中清算人和继承人角色的重要性。这项裁决不仅满足了法律清晰度的需求,也为专业人士和纳税人提供了关于如何处理已注销公司税务责任的思考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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