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更不利变更"原则与特权加重情节:最高法院在2025年第26319号判决中予以澄清

在意大利刑法领域,“禁止更不利变更”(divieto di "reformatio in peius")原则是保护上诉被告的一项基石。该原则载于《刑事诉讼法》第597条,旨在确保被告在提起上诉后,其诉讼地位不会因其自身的上诉而恶化,前提是他是唯一提起上诉的一方。然而,该原则的应用并非总是直观的,尤其是在涉及复杂的刑罚计算动态时,例如“特权加重情节”(aggravanti privilegiate)。最高法院在2025年6月17日第26319号判决中,对这一微妙的平衡进行了干预,提供了一项值得仔细分析的关键解释。

刑法中的“禁止更不利变更”原则

“禁止更不利变更”原则是我国刑事诉讼体系的基石。简而言之,如果被告对定罪判决提出上诉,且没有其他方(如检察官)也对同一判决提出上诉,则上诉法院不得判处更严厉的刑罚,不得适用更严厉的安全措施,不得撤销已授予的利益或做出更不利的裁决。其目的显而易见:鼓励行使上诉权,而不必担心结果恶化,从而确保充分的司法保护。但是,当刑罚计算很复杂并包含并非总是受相同平衡规则约束的要素时,会发生什么?

2025年第26319号判决:具体案例与澄清性判例

本案判决源于被告M. A.提起的上诉,他因一项被《刑法典》第416-bis.1条加重的、旨在进行毒品贩运的犯罪活动协会罪在一审中被判有罪。那不勒斯上诉法院在部分接受其上诉并授予一般性减轻情节后,对一项不可平衡的加重情节进行了处罚性增加,尽管绝对数额较低,但百分比高于一审法官确定的数额。这引发了一个问题,即这种百分比的增加是否构成了对“禁止更不利变更”原则的违反。

在被告仅提起上诉的二审判决中,对于一项“特权加重情节”(因此不进行平衡性判断)规定了比一审法官确定的处罚性增加更高的百分比,但最终刑罚和各中间计算部分的刑罚均已减少,这并不违反“禁止更不利变更”原则。(涉及旨在进行毒品贩运的犯罪活动协会罪的案例,法院认为上诉法院的判决没有受到批评,该判决在授予上诉被告一般性减轻情节并将其视为与可平衡加重情节等同时,对基准刑罚(设定在法定最低限度)进行了处罚性增加,以应对《刑法典》第416-bis.1条规定的另一项不可平衡加重情节,尽管该增加的百分比高于前一审级。)

最高法院通过这一判例,澄清了一个基本要点:“禁止更不利变更”原则不应仅仅从算术或百分比的角度对刑罚计算的各个组成部分进行解释。重要的是最终的处罚裁决结果。如果二审判决的最终刑罚低于一审判决,并且各中间计算部分(不包括“特权加重情节”)也已减少或保持不变,那么即使“特权加重情节”的百分比增加似乎更高,也不构成违反。因此,解读的关键在于最终处罚的整体减少,以使被告受益。

“特权加重情节”及其在平衡中的作用

“特权加重情节”,或者更准确地说,“特殊效果加重情节”或“独立加重情节”,是指因其内在严重性或特定法律规定而免于与一般性减轻情节或其他普通减轻情节进行平衡判断(《刑法典》第69条)的加重情节。 《刑法典》第416-bis.1条规定了对旨在非法贩运麻醉品的犯罪活动协会罪更严厉的处罚,属于此类。其特殊性质要求法官根据法律规定的百分比或限度增加基准刑罚,而不能被减轻情节“抵消”。2025年第26319号判决强调,正是由于其独特性,其计算应在整体刑罚的背景下进行评估,而不是孤立地与“禁止更不利变更”原则进行比较。

  • **要点1:** 上诉必须由被告单独提起。
  • **要点2:** 所涉加重情节必须是“特权”的或不可平衡的。
  • **要点3:** 对此类加重情节的百分比处罚性增加不构成违反。
  • **要点4:** 基本条件是最终刑罚和其他中间计算部分的刑罚均已减少。

结论:法律明确性与被告保护

最高法院在2025年第26319号判决中的裁决,对“禁止更不利变更”原则的应用进行了重要的澄清。它明确指出,对被告情况可能恶化的评估,应从整体角度进行,考虑最终刑罚和各个中间部分,而不是仅仅关注与单一“特权加重情节”相关的纯粹百分比比较。这一解释加强了法律的确定性,同时也确保了被告在行使其上诉权时不会遭受整体性的损害,尽管承认了某些特别严重的加重情节的特殊性。

Bianucci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