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最高法院于2024年8月13日发布的第22772号判决,对《破产法》第182-quinquies条规定的优先权进行了重要解读。分析的重点是该优先权与特定破产程序的关联性及其在相关主体之间的有限流通性。该判决对法律从业者和参与破产程序的企业具有重大影响。
根据《破产法》第182-quinquies条的规定,优先权是一种保护债权人的形式,允许他们在特定危机情况下优先于其他债权人获得偿付。然而,法院已明确指出:
“根据《破产法》第182-quinquies条的优先权 - 与特定破产程序的关联性 - 随债权转让而流通 - 在债务方变更事件中持续存在 - 排除 - 依据。在破产程序连续的情况下,《破产法》第182-quinquies条规定的优先权不能延伸至在同一程序中被承认优先权的主体之外,即使和解计划可能包含或反映与另一位经营者的约定或法定关联,因此,它不会因与其相关的债权转让而转移或流通,也不会在债务方变更事件中持续存在或保持。”
这一判决要点强调,优先权与被承认优先权的主体密切相关。这意味着,即使和解计划规定了与另一位经营者的联系,优先权也不能延伸至后者。这种限制可能在破产程序的管理中产生重要后果。
该判决的实际影响是多方面的:
总之,2024年第22772号判决是理解破产程序中优先权的重要里程碑。意大利最高法院重申,优先权不能在被承认优先权的主体之外流通,因此排除了其向第三方转让的可能性。这一原则不仅阐明了破产程序内部的动态,也为行业专业人士在规划追债策略和企业危机管理方面提供了思考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