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最高法院于 2024 年发布的第 33116 号判决书,就强制性预防措施,特别是预防性扣押,提出了重要问题。该判决明确指出,为使预防性扣押令有效,无需对犯罪所得进行单独评估,这一决定值得深入分析。
在本案中,被告人 E. B. 卷入了一项需要适用强制性预防措施的刑事诉讼。法院裁定,即使预防性扣押令未附带对犯罪所得的单独评估,也不构成无效。这一点至关重要,因为它关系到强制性预防措施如何根据意大利《刑事诉讼法》进行管理。
犯罪所得的确定 - 缺乏单独评估 - 无效 - 排除 - 原因。在强制性预防措施方面,为没收目的而进行的预防性扣押令,如果未附带法官对犯罪所得确定的单独评估,则不构成无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324 条第 7 款对第 309 条第 9 款的引用,这种评估仅在与措施适用的前提条件相关时才强制要求,这些前提条件是“犯罪嫌疑”(fumus commissi delicti)和“诉讼时延危险”(periculum in mora)。
法院的决定基于这样一个原则:与适用强制性预防措施的基本要求(即“犯罪嫌疑”和“诉讼时延危险”)相比,对犯罪所得的评估是一个次要方面。“犯罪嫌疑”是指犯罪行为的怀疑,“诉讼时延危险”是指证据可能被破坏或被告人可能逃跑的危险。这种解释使得扣押程序更加灵活,避免了因缺乏单独评估而可能影响预防性措施合法性的问题。
第 33116 号(2024 年)判决书代表了我国强制性预防措施管理方面的重要进展。它明确指出,在某些情况下,对犯罪所得的评估并非预防性扣押令有效性的必要条件。这一决定可能会简化和加速与强制性预防措施相关的程序,从而满足司法和刑事司法系统效率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