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7 月 1 日作出、2024 年 8 月 2 日存档的第 31753 号判决书,为我们反思我国刑法体系中关于获得替代性措施和假释的规定提供了重要启示。特别是,法院就 1991 年第 152 号法令引入的规范的实质性质及其根据宪法判例的追溯适用问题作出了裁决。
法院裁定,1991 年 5 月 13 日第 152 号法令(经 1991 年 7 月 12 日第 203 号法律修订)引入的限制性规定具有实质性质。这意味着,根据《宪法》第 25 条第 2 款的规定,这些规范不能追溯适用。宪法法院在 2020 年第 32 号判决书中进一步阐明了这一原则,强调了在立法变更方面保障被告人权利的重要性。
关于剥夺自由刑的执行和替代性措施的规定 - 1991 年第 152 号法令引入的规范 - 实质性质 - 后果 - 不追溯适用 - 1992 年第 306 号法令引入的规范 - 实质性质 - 排除。在获得替代性措施和假释方面,1991 年 5 月 13 日第 152 号法令(经 1991 年 7 月 12 日第 203 号法律修订)引入的限制性规定具有实质性质,因此,根据宪法法院在 2020 年第 32 号判决书中对《宪法》第 25 条第 2 款的解释,这些规定不能追溯适用,而 1992 年 6 月 8 日第 306 号法令(经 1992 年 8 月 7 日第 356 号法律修订)第 15 条引入的规定不具有类似性质,这些规定仅影响了机构的运作方式。
这项判决对替代性措施的适用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特别是,它重申了修改这些措施的准入条件不能对已被判刑的人产生追溯性惩罚。这种司法解释的后果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第 31753 号(2024 年)判决书代表了关于替代性措施的法律辩论中的一个重要阶段。它强调了保障基本权利的重要性,并为规范的应用提供了清晰的框架,避免了立法变更对已确立的情况产生负面影响。司法人员和法律从业人员必须遵守这些原则,以确保我国刑法规范得到公平公正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