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rning: Undefined array key "HTTP_ACCEPT_LANGUAGE" in /home/stud330394/public_html/template/header.php on line 25

Warning: Cannot modify header information - headers already sent by (output started at /home/stud330394/public_html/template/header.php:25) in /home/stud330394/public_html/template/header.php on line 61
判决书第 34355/2023 号:兴奋剂和销赃,可能的竞合 | Bianucci律师事务所

判决书第 34355 号(2023 年):兴奋剂和销赃,可能存在竞合

2023 年 7 月 7 日,最高法院(Corte di Cassazione)发布的第 34355 号判决书,在兴奋剂和销赃领域代表了一项重要的司法干预。特别是,它阐明了兴奋剂物质的交易罪与销赃罪之间的竞合动态,这两种犯罪尽管起源不同,但可以在同一法律背景下并存。

法律背景

2000 年第 376 号法律规范了体育活动的健康保护,并制定了针对兴奋剂的具体规定。该法律的第 9 条规定了与兴奋剂物质交易相关的犯罪,而《刑法典》第 648 条则处理销赃,即购买或接收非法来源的财物。本次判决的评论基于这些规定,以阐明这两种犯罪之间的界限。

体育活动的健康保护 - 兴奋剂 - 2000 年第 376 号法律第 9 条规定的犯罪 - 销赃 - 竞合 - 可能性 - 原因。通过药房和授权药房以外的渠道交易兴奋剂物质的犯罪,可能与销赃罪竞合,原因是它们的结构不同,前者即使在不与犯罪相关的获取行为下也可以构成,并且保护的法益不一致,因为后者旨在保护财产利益,而前者则旨在保护参加体育赛事者的健康。

判决分析

法院认为,交易兴奋剂物质的犯罪可以与销赃罪竞合,并强调这两种犯罪保护的法益不同:前者侧重于保护运动员的健康,而后者旨在保护财产利益。这种区别至关重要,因为它允许断言非法行为可以重叠,从而产生竞合情况。

  • 兴奋剂物质的交易通过未经授权的渠道进行,对公众健康造成危险。
  • 相反,销赃罪侧重于获取非法来源的财物,保护财产利益。
  • 这两种犯罪的竞合是由于行为和受保护利益的不同而合理的。

结论

第 34355 号(2023 年)判决书清晰而详细地阐述了兴奋剂和销赃之间的相互关系。它强调了在日益复杂的体育环境中保护运动员健康的重要性。最高法院的解释可能对打击兴奋剂产生重大影响,为起诉非法行为提供更有效的法律工具。在一个运动员健康必须是优先事项的时代,司法部门已准备好坚决干预,以确保体育活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Bianucci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