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最高法院于2023年2月28日发布的第14932号最新判决,对欺诈性破产的规定,特别是对所谓的“已弥补破产”的构成提供了重要的反思。该判决涉及被告E. M.,突显了与破产前进行的退款和付款相关的关键问题,这些是意大利破产法中至关重要的要素。
根据法院的观点,要构成“已弥补破产”,无需归还被挪用的具体财产,但只要在破产前为公司账户进行的付款与所实施的挪用行为完全一致,就已足够。这一原则具有重大意义,因为它为那些虽然实施了挪用行为但能够通过等值付款来恢复公司资产的创业者提供了保护的可能性。
在本案中,法院批评了安科纳上诉法院的判决,该判决因欺诈性挪用破产而判处被告有罪。最高法院强调,未能充分评估被告的主张,特别是关于离职补偿金和其他薪资项目的要求。这一点至关重要,因为正确考虑公司和破产程序节省的金额对于评估创业者的责任至关重要。
“已弥补破产”——构成——归还被挪用的具体财产——必要性——排除——已付款与所实施的挪用行为之间的精确对应——充分性——案情。为了构成“已弥补破产”,无需归还被挪用的具体财产,但必须确保在破产前为公司账户进行的、以恢复先前受损资产为目的的付款,与先前实施的挪用行为完全一致。(案情涉及法院批评了欺诈性挪用破产罪的定罪判决,该判决在未评估被告“主张”的有效性(作为和解协议的主题——特别是,关于离职补偿金和其他薪资项目所主张的金额,“其”相对于破产程序已承认的债权的“地位”,以及因此公司和破产程序节省的金额)的情况下,认为归还的金额超过了挪用财产的价值,但低于损失的金额,是不足够的。)
总之,2023年第14932号判决是欺诈性破产司法管辖区的一个重要进展。它澄清了,仅仅归还被挪用的财产并不是评估创业者责任的唯一标准,而且还必须考虑为恢复公司资产而进行的付款。这一决定为律师和行业专业人士提供了重要的反思机会,强调了在每起破产案件中对具体情况进行详细分析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