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专业报酬的结算一直是程序争议的温床。意大利最高法院于 2025 年 11 月 12 日发布的第 29896 号裁定,再次就一个关键议题作出裁决:在旨在追讨律师费的诉讼程序中,审判机构的正确组成。该案涉及律师 P. L. 与客户 L. R. 之间的纠纷,为澄清一个足以推翻整个审判结果的重大程序瑕疵提供了契机。
问题的核心在于第 150/2011 号立法令第 14 条的适用,该条款规定了有关律师费和权利结算的争议。最高法院强调,这一特殊程序适用于所有与专业报酬相关的争议,无论其最初是以何种方式提起的。该特殊程序的基本特征包括:
这意味着立法者意图将评估律师专业服务合理性这一敏感任务,保留给由三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
为了理解该裁决的意义,分析最高法院表达的官方原则至关重要:
关于律师费和权利的结算,第 150/2011 号立法令第 14 条引入的规则适用于所有争议,无论其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702-bis 条提起还是通过支付令提起,均不影响其适用。因此,此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决必须由合议庭进行,且排除适用普通认知诉讼程序;因此,如果案件最初以《民事诉讼法》第 702-bis 条规定的简易程序提起,且在根据上述第 14 条变更程序之前,由独任法官进行了庭审,则合议庭作出的判决无效。
对该原则的解读凸显了绝对的形式严谨性。如果案件最初以简易程序在独任法官面前提起,随后才变更为特殊程序,那么此前在独任法官面前进行的所有庭审均存在不可补正的瑕疵。合议庭最终作出的判决将不可避免地无效,因为整个调查和审理阶段必须由合议庭本身或根据特殊程序规则授权的成员主持。
由 Milena Falaschi 主持、Linalisa Cavallino 担任报告人的民事第二庭作出的这一裁决,具有显著的实际影响。旨在追讨专业债权的律师必须高度关注诉讼程序的正确启动以及庭审的进行方式。在初始阶段的管理失误,即使表面上通过后续的合议庭裁决得到了补救,也可能导致多年的诉讼前功尽弃,迫使当事人在发回重审时在另一位法官面前重新开始。
总之,第 29896/2025 号裁定重申了正当程序规则和职能管辖权的核心地位。在律师费结算程序中,合议制并非仅仅是一种组织选择,而是整个诉讼程序有效性的必要条件。对于法律专业人士而言,该判决是一个严厉的警示:在民事诉讼中,形式往往就是实质,也是正义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