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用的分配一直是司法争议中的关键问题之一。其中,统一贡献金(contributo unificato)作为获得司法救济的主要税费,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最近,最高法院(Corte di Cassazione)再次就一个非常具体的问题发表了意见:是否可以将行政诉讼中适用的规定延伸适用于民事和税务诉讼,特别是在费用相互抵销(compensazione delle spese)的情况下退还统一贡献金的问题。
争议源于 C. G. C. 对 A. 提起的上诉,此前米兰地区税务委员会(Commissione Tributaria Regionale di Milano)做出了一项裁决。该问题的核心在于对 2002 年第 115 号总统令(d.P.R. n. 115 del 2002)第 13 条第 6-bis.1 款的解释,该条款为行政诉讼程序规定了一项特殊规则。
在行政诉讼程序中,法律规定了一项特殊的规则:即使法官决定相互抵销其他诉讼费用,或者胜诉方缺席(contumace),统一贡献金仍由败诉方承担。许多法律从业者曾疑问,这一原则是否可以类比适用于普通民事诉讼或税务诉讼,从而确保起诉方获得统一且更有利的待遇。
然而,最高法院在 2025 年 11 月 21 日的第 30704 号裁定中,明确拒绝了这种扩张性解释。其原因在于不同诉讼程序之间深刻的结构性差异,以及立法者在规范如此不均匀的事务时的自由裁量权。
关于统一贡献金,2002 年第 115 号总统令第 13 条第 6-bis.1 款规定,在行政诉讼程序中,即使在费用相互抵销或败诉方缺席的情况下,统一贡献金也由败诉方承担。该条款不得类比适用于民事诉讼和税务诉讼,因为在相关规定之间找不到相同的理由(eadem ratio)。这些规定设定了不同的贡献金计算标准,并以事项的不均匀性和当事方地位的多样性为特征,而这并不会导致合理性上的缺陷或平等性上的不足,因为不同的待遇属于立法者的自由裁量权范围。
对这一判决要点的评论强调,法律并非铁板一块:每个诉讼领域都有其自身的逻辑。虽然在行政诉讼程序中,出于所涉及的公共利益的性质以及上诉的特殊性,希望保护原告免受贡献金的经济负担,但在民事和税务诉讼中,民事诉讼法典(Codice di Procedura Civile)规定的普通败诉原则占主导地位。
最高法院已澄清,类比适用的前提条件(即允许将一项规定适用于类似但未被规范的案件的程序)不存在。特别是,法院强调了以下几个基本点:
因此,该裁定重申,在税务诉讼程序中,如果法官决定相互抵销费用,则各方必须自行承担其统一贡献金,除非有明确判决要求对方承担费用。
总之,第 30704/2025 号裁定最终阻止了在不同司法分支之间强制统一统一贡献金制度的尝试。对于参与民事诉讼的纳税人和公民而言,这意味着诉讼策略必须考虑到在费用相互抵销的情况下无法自动收回贡献金的可能性。该裁定确认了一个多速系统的合法性,即每个诉讼程序的特殊性得以保留,而牺牲了表面上的规范简化,从而保护了立法者根据所保护权利的性质来调整司法成本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