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法官未回避:对第 30729/2025 号裁定的评析

法官公正性问题是正当程序的基本支柱之一,不仅受我国宪法保障,也受国际公约保障。然而,并非所有回避义务的违反都会导致相同的程序后果。最近,最高法院就一起涉及税务争议的敏感案件作出了裁决,该案件涉及上诉人 N. C. 与税务机关 A. 之间的争议,并就第 546/1992 号法令第 59 条的适用范围提供了重要澄清。

案件及法律问题

争议源于对巴勒莫地区税务委员会一项裁决的上诉。争议的核心是一名法官参与了审判团,根据辩护方的说法,该法官本应回避审理该案件。提交给最高法院的问题是这种回避的缺失会产生什么后果:这种缺陷是否足以导致判决无效并因此将案件发回一审法官审理?

为了理解裁决的范围,需要记住回避是一种制度,在这种制度下,法官在与案件当事人或案件标的物存在特定联系时,决定不参与审判,以维护公正的表象。典型情况包括:

  • 在案件中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益;
  • 与当事人或辩护人存在亲属或姻亲关系;
  • 与一方当事人存在严重的敌意或债权/债务关系;
  • 在审判的其他阶段或级别中对案件有先前的了解。

构成瑕疵与行为规范的区分

根据 2025 年 11 月 21 日第 30729 号裁定,最高法院明确区分了与法官构成相关的瑕疵和对行为规范的违反。根据合法性法官的说法,回避义务属于后一类。以下是判决中表达的核心原则:

在税务诉讼中,一名本应回避审理特定争议的法官参与审判团,并不能证明适用第 546/1992 号法令第 59 条,因为它涉及该条款本身未涵盖的瑕疵,并且不能等同于因审判机构构成不当而导致的管辖权缺陷或判决书签署缺陷,而是构成对一项仅为行为规范的违反,该违反不会对判决本身的有效性产生影响。

对该判决的评论揭示了一种严格的倾向:第 546/1992 号法令第 59 条规定,仅在特定情况下,例如管辖权缺陷或因缺乏签署而导致判决无效,才能将案件发回一审。未回避,尽管是职业道德和专业上的违反,但并不会影响整个机构的审判权,除非它转化为民事诉讼法第 158 条规定的审判团构成瑕疵,但最高法院在此特定情况下排除了这种情况。

对税务判决有效性的无关紧要性

最高法院重申,尽管税务诉讼程序在辅助性地援引民事诉讼法,但它仍然具有其独特性。因未回避而产生的不当行为不能等同于缺乏管辖权或审判机构构成不当。如果这样做,将会造成系统性的不确定性,导致过多的判决因不直接影响法院组织结构而无效。

实质上,认为违反回避义务的公民可以通过申请回避来在判决前进行干预。如果未正确行使或法官未主动回避,则已作出的判决仍然有效,但涉及的法官可能承担纪律责任。因此,判决的稳定性优先于对法官个人行为规范的未遵守。

结论

第 30729/2025 号裁定证实了一种旨在保护司法判决稳定性的既定趋势。对于纳税人和该领域的专业人士来说,信息很明确:对审判团公正性的监督必须是及时的,并且必须转化为诉讼程序中规定的预防性措施,因为一旦作出判决,回避的瑕疵将不足以使诉讼回到起点。因此,对辩护权的保护必须与诉讼经济原则和诉讼合理期限相协调。

Bianucci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