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中的绝对无效:最高法院第 30069/2025 号判决重申口头审理权

刑事诉讼法的格局在不断演变,尤其是在上诉审理的模式方面。在日益依赖简化程序的背景下,最高法院在 2025 年 9 月 1 日公布的第 30069 号判决中,提供了一个至关重要且具有重大实际影响的澄清。该判决涉及被告 B. A.,由 P. S. 法官担任庭长,S. R. 法官担任报告员,撤销了墨西拿上诉法院的一项判决并将其发回重审,重申了一项核心原则:辩护律师及时提出的口头审理请求不得被忽视,否则审理将绝对无效。

法律背景:书面审理程序与口头审理权

该判决属于关于《刑事诉讼法》第 598-bis 条适用的辩论范畴,该条引入了上诉审理的普通书面审理制度。该规定旨在简化程序,允许审理在当事人不亲自出庭的情况下进行,通过交换书面备忘录。目标是提高效率,但立法者已预设了一项保障条款:辩护律师要求口头审理的权利。如果此请求符合程序且及时,则应放弃书面审理程序,转而进行公开或参与式庭审。B. A. 的案件具有代表性:尽管辩护方正式提出了口头辩论的请求,但上诉法院仍以非参与式庭审程序进行了审理,构成了严重的程序违规。

最高法院的判决及其影响

最高法院在审议的判决中,确立了一项明确的原则,其判决值得全文引用:

关于上诉审理,在《刑事诉讼法》第 598-bis 条引入的普通书面审理制度下,如果被告的辩护律师已正式且及时地提出口头审理请求,则以非参与式庭审程序进行的审理,其程序模式与所选模式完全不同,辩护律师缺席,而在此情况下其出庭是强制性的,从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79 条第 1 款的规定,造成绝对且不可治愈的无效。

这一声明具有根本性的意义。简单来说,这意味着如果被告的律师明确要求在庭审中辩论案件,法官就不能“在桌子上”做出决定,即在他缺席的情况下。这样做剥夺了辩护律师充分行使其法律规定的强制性角色的可能性。在辩护律师的出庭是必要且被请求的情况下缺席,将程序错误转变为“绝对且不可治愈的无效”,这是最严重的无效类型(《刑事诉讼法》第 179 条第 1 款)。这将导致判决被撤销,并需要重新审理案件。

该判决明确引用了意大利《宪法》第 111 条,该条规定了正当审理原则,以及《欧洲人权公约》(CEDH)第 6 条,该条保护获得公平审理的权利。这些参考强调了辩护权和对抗权不仅仅是形式,而是任何民主司法系统的不可剥夺的支柱。辩护律师在法官面前进行口头辩论的可能性是辩护有效性的基本保障。

不可治愈的无效原因及其保护措施

最高法院澄清说,无效是绝对的,因为尽管提出了请求,但未能进行口头审理,这深刻地改变了法律选择和强制的程序模式。在辩护律师的出庭是强制性且被要求的情况下,出现了辩护律师缺席的情况,直接影响了对抗程序的合法性和辩护权,侵犯了正当审理的基本原则。这导致:

  • **辩护权的保护**:口头辩论使辩护律师能够实时回应并澄清复杂的问题。
  • **尊重对抗原则**:当事人之间的直接对抗是对抗的本质,对于证据的形成至关重要。
  • **正当审理的保障**:宪法第 111 条规定,所有审理都必须在对抗条件下,在平等条件下进行。
  • **防止程序滥用**:该判决起到了警示作用,以避免效率需求压制基本保障。

最高法院的这一解释与之前的类似判决(如 2024 年第 44361 号和 2025 年第 15098 号)一致,巩固了对书面审理程序进行过度扩张解释的司法方向。

结论:辩护权的一道屏障

最高法院第 30069/2025 号判决代表了程序效率与基本保障之间平衡的一个重要基石。它有力地强调,程序创新绝不能牺牲辩护权的核心和对抗原则。对于法律从业者而言,这项判决提醒他们必须严格遵守程序形式并尊重当事人的请求。对于公民而言,这证实了即使面对旨在提高速度的程序,获得充分听证和辩护的权利仍然是我们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价值。正当审理不仅是快速的审理,更是尊重所有保障的审理,正如意大利最高法院所重申的那样。

Bianucci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