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公共机构的管辖权问题已由最高法院合议庭得到重要澄清。根据 2025 年 6 月 29 日第 17489 号裁定,对灌溉区联合会董事的年度账目进行核查的界限得到了明确,在普通法院和审计法院的管辖权之间划定了清晰的界限。
灌溉区联合会是具有商业活动的经济公共机构。这种特殊性导致了对其董事进行财务管理管辖权的管辖权不确定性。传统上,审计法院负责处理国家财产损失,但其管辖权是否延伸到所有公共机构?该判决澄清了这一关键点。
由 P. D'A. 主持、G. M. S. 撰写的第 17489/2025 号裁定否定了审计法院的管辖权。主要理由是缺乏直接可归因于严格意义上的公共行政管理的“资金处理”。合议庭重申,根据宪法第 103 条的规定,必须有具体的法律规定来授予此类管辖权,并宣布行政审查和内部法规对于确定审计管辖权均无关紧要。
判决要旨总结了合议庭确立的核心原则:
尽管灌溉区联合会具有经济公共机构的性质,从事商业活动(包括将联合会缴款视为与税收在征收和收取方面具有可比性),但对其董事在年度账目核查方面的审计管辖权必须予以否定,因为不存在可归因于公共行政管理的“资金处理”活动,并确认普通法院具有管辖权,因为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并且鉴于这些联合会不受行政审查的约束,因此在上述目的方面是无关紧要的,而且它们也不能与地方公共机构之间的联合会相提并论。(在确认这一原则时,合议庭强调,为了确立审计管辖权,内部法规中将联合会管理账目提交审计法院审查的规定是无关紧要的,因为这是一个不可处置的事项,因为审计法院与普通法院之间的管辖权划分必须基于具体的法律规定,而该法律规定又根植于宪法第 103 条。)
这一要旨至关重要。它澄清说,由灌溉区联合会董事管理的资金不属于“公共资金处理”的范畴,后者可以证明审计法院的管辖权。该决定强调,审计管辖权需要一项具体法律,不能通过内部法规来扩展。这加强了管辖权方面的法律原则和法律保留,从而保护了所有相关方的法律确定性。
第 17489/2025 号裁定提供了期待已久的法律确定性:灌溉区联合会董事对年度账目的责任属于普通法院。这一裁决是专业人士和运营商不可回避的参考,它加强了关于管辖权划分的宪法原则,并为灌溉区联合会等经济公共机构这一复杂领域提供了更大的清晰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