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动物现象是一个社会和安全问题,不幸的是,它可能导致公民遭受损害。交通事故、袭击或其他由流浪狗造成的损害会引发关于负责其管理和预防的公共机构责任的关键问题。就这一复杂问题,最高法院通过一项具有重大意义的裁决进行了干预:第 16788 号判决(2025 年 6 月 23 日),该判决就《民法典》第 2043 条的适用以及受害者的举证责任提供了重要澄清。
该裁决源于 S. (M. F.) 对 G. (A. G.) 提起的上诉,并驳回了特拉尼法院于 2023 年 1 月 12 日的判决,该裁决侧重于公共管理部门的责任性质以及获得赔偿的必要条件。理解这项判决的含义对于受害者和地方政府都至关重要,因为它们有义务确保公共安全。
公共管理部门对流浪狗造成的损害的责任问题绝非易事。传统上,判例在适用《民法典》第 2052 条(动物造成的损害责任)和《民法典》第 2043 条(侵权责任或合同外责任)之间摇摆不定。第 16788/2025 号判决有力地重申,在这些情况下,适用《民法典》第 2043 条。这意味着公共管理部门不承担客观责任,就像《民法典》第 2052 条规定的动物主人那样,但其责任仅在证明其“过失”时才会产生。
在这种情况下,公共管理部门的过失并非通过直接行动表现出来,而是通过疏忽或预防和控制流浪动物服务的组织不足。例如,普利亚大区第 12 号(1995 年 4 月 3 日)等地区法律(判决中引用了第 2、6、8 条)将具体的捕获、收容和照顾流浪动物的职责分配给市、省和地区。未能履行或疏忽履行这些职责可能构成公共管理部门的过失。
正如最高法院所强调的,最微妙和关键的方面之一是举证责任,由《民法典》第 2697 条规定。判决很明确:仅仅遭受流浪狗的损害并不足以自动获得赔偿。受害者有责任证明两个基本要素:
这意味着公民不能仅仅报告事故,而必须收集证明地方当局在管理该现象方面存在结构性或组织性缺陷的证据。例如,证明先前未被听取的举报、缺乏绝育计划、缺乏适当的捕获和收容设施,或特定区域内流浪动物数量过多且持续存在。
公共管理部门对流浪狗造成的损害的责任受《民法典》第 2043 条规则的约束,因此,受害者有责任证明公共管理部门的过失以及该过失与所遭受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侵权行为的主观要素不能仅从流浪动物造成损害的事实推断出来,而需要证明预防流浪动物服务的组织不足;只有在提供了这一证据后,疏忽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才可以通过“风险具体化”标准(这是因果关系解释的标准,而不是过失认定标准)来承认,根据该标准,所违反的旨在预防的风险的实际发生足以证明正确的替代行为本可以避免损害。
上述第 16788/2025 号判决的判例具有根本重要性,因为它巩固了公共管理部门的过失并非自动发生的原则,而是需要具体证明其组织疏忽。这意味着受害者不能仅仅指出流浪动物的存在作为过失的证据,而必须深入调查,例如,调查是否有领土控制计划,这些计划是否充分,以及是否已正确实施。这是一项艰巨的任务,需要对事实和行政疏忽进行准确的重建。
一旦证明了公共管理部门的过失,判决就引入了一个创新且至关重要的要素来证明因果关系:“风险具体化”标准。最高法院明确指出,该标准是因果关系解释的工具,而不是过失认定的工具。实际上,如果公共管理部门违反了旨在预防某种风险(在本例中是流浪动物造成的损害)的规则或义务,并且该风险确实具体化为所遭受的损害,那么就可以假定公共管理部门采取了正确的替代行为本可以避免损害。
这意味着:
那么就可以承认疏忽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这就像说,如果一个机构没有堵住一个危险的洞,有人掉进去了,那么风险(掉进洞里)的发生本身就证明了堵住洞的失败是损害的原因。
最高法院第 16788 号(2025 年 6 月 23 日)判决代表了公共管理部门对流浪狗造成的损害的责任这一复杂问题的明确立场。对于受损公民而言,该判决强调了不要低估举证责任的重要性:不仅必须证明损害,还必须证明公共机构的疏忽或组织效率低下。对于公共管理部门而言,该判决重申了对流浪动物现象进行谨慎和勤勉的管理,并遵守现行法规的必要性,以避免承担赔偿责任。在这两种情况下,专业法律咨询都变得至关重要,以便在并非简单明了的法律和判例框架中进行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