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款通知书:最高法院通过第 15862/2025 号裁定明确企业分支机构受让人责任

税法的复杂性以及公司交易(如企业分支机构转让)的动态性,常常引发关于税务责任正确归属的关键疑问。最受争议的问题之一是付款通知书的送达:即使该文件已送达转让方,是否仍需要向企业分支机构的受让人发出新的通知?最高法院以权威性的第 15862 号裁定(2025 年 6 月 13 日)对此问题进行了澄清。该裁定为理解征收机制和纳税人保护提供了重要的见解。

法律背景和关键问题

问题的核心在于适用关于税款征收基本规定 d.P.R. n. 602/1973 第 25 条。该条款规定了付款通知书的送达方式,要求将其送达已登记入册的债务人或被追索的共同债务人。在税务责任转移或延伸至原始债务人以外的主体(如企业分支机构转让的情况)时,实践和判例经常需要处理这些情况。

当企业分支机构被转让时,负债(包括税务负债)也可能由受让人承担,尽管是作为转让方的补充责任。问题在于,仅向转让方发出通知是否足以使税务主张对受让人也有效,还是受让人有权收到单独的通知以对其债务提出异议。解决这一不确定性对于确保法律确定性以及指导税务机关、企业及其顾问的工作至关重要。

最高法院的解释:判例及其意义

通过第 15862 号裁定(2025 年),由 G. L. R. 主持、L. L. 撰写的最高法院第 T 庭,推翻了罗马地区税务委员会 2022 年 12 月 30 日的先前判决,并进行了发回重审。争议双方是 A.(总检察长办公室)和 H.(由 G. S. 代表)。法院明确指出:

在企业分支机构转让方已收到付款通知书的情况下,为了继续向受让人追收,无需向其发出额外的通知,因为 d.P.R. n. 602/1973 第 25 条规定,可以选择向已登记入册的债务人或被追索的共同债务人发出通知,转让方的义务——作为税款的被动主体——构成了受让人补充责任的构成要素,因此,必须针对转让方来确认税款是否应缴。

这一判例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最高法院强调,d.P.R. n. 602/1973 第 25 条为通知提供了替代选择:向主要债务人或共同债务人发出通知。在企业分支机构转让的背景下,受让人的责任是相对于转让方的补充责任。这意味着原始的税务义务产生于转让方,即税款的被动主体。受让人的义务,尽管存在,是一种派生关系,是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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