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 年 10 月 27 日作出、2023 年 4 月 6 日存档的第 14840 号判决书,是最高法院关于 2001 年第 231 号法令规定的单位责任制度的重要裁决。在该裁决中,法院裁定不能将《刑法典》第 168-bis 条规定的试行缓刑制度适用于法人实体,并强调了行政责任与自然人刑事责任的特殊性。
在判决理由中,法院明确指出,成年人的试行缓刑被视为一种刑事“制裁性治疗”,适用于个人及其可归咎的犯罪。法院认为,这一原则不能延伸适用于单位,因为它们的责任可归结为一种“第三种类型”的责任,不同于自然人的责任。这一原则符合意大利《宪法》第 25 条第 2 款关于刑事法律保留原则的规定。
根据 2001 年第 231 号法律的单位责任规定 - 程序中止与试行缓刑 - 适用性 - 排除。《刑法典》第 168-bis 条规定的试行缓刑制度不适用于 2001 年 6 月 8 日第 231 号法令规定的单位责任制度。(在判决理由中,法院指出,成年人的试行缓刑具有刑事“制裁性治疗”的性质,是针对自然人被告及其抽象可归咎的犯罪而设计的,根据法律保留原则,不能适用于单位,因为单位的行政责任可归结为一种“第三种类型”)。
这项判决对法律界和企业界产生了多项重大影响。其中最相关的包括:
这项裁决是单位责任法规不断演变的大背景下的一个组成部分,司法界对区分不同形式的责任及其相应的制裁后果越来越感兴趣。
总之,第 14840/2022 号判决书为单位责任以及试行缓刑的适用性提供了重要的思考点。企业必须充分理解这一区别,因为行政责任可能带来重大后果,并要求严格遵守合规性。司法界将继续在进一步阐明这些问题以及为未来单位责任制定指导方针方面发挥关键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