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故意与未遂共犯的道德责任:最高法院的关键澄清(判决 22007/2025)

刑法及其细微差别和复杂性是一个不断发展的领域,每一次司法判决都可能标志着一个转折点。意大利最高法院刑事庭最近的第 22007/2025 号判决,由主席 B. M. 和报告员 R. C. 宣判,为间接故意与未遂犯罪的道德共犯责任之间的微妙关系提供了重要的澄清。这项决定部分撤销了那不勒斯上诉法院 2024 年 7 月 12 日对被告 U. G. 案件的判决,必将深刻影响《刑法典》第 110 条和第 56 条的应用。

共同犯罪:什么是“道德共犯”?

《刑法典》第 110 条规定:“当多人共同实施同一犯罪时,每人均应承担该犯罪规定的刑罚。”该规定不仅将刑事责任延伸至实际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实际执行者),还延伸至那些虽然没有直接参与执行,但以其他方式促成其实现的人。我们谈论的是“道德共犯”,即通过其行为加强他人犯罪意图、教唆、建议或提供决定性心理支持的人。关键问题是道德共犯承担责任所需的“意愿”程度,尤其是在犯罪未遂的情况下。

判决 22007/2025 的判决要旨:间接故意与未遂犯罪

最高法院判决的核心包含在其判决要旨中:

在共同犯罪方面,道德共犯与典型行为的执行者不同,即使事件不是他直接故意,而是间接故意所为,他也应对未遂犯罪负责。(在判决理由中,法院还澄清说,该行为不能归因于道德共犯的异常共犯,因为他已经以故意(即使是间接故意)行事,已经将更严重的犯罪视为商定的犯罪行为可能产生的进一步或不同的后果)。

这一陈述具有重大意义。传统上,对于未遂犯罪(《刑法典》第 56 条)的构成,要求有“直接故意”,即实现犯罪事件的明确和直接意愿。然而,第 22007/2025 号判决规定,对于道德共犯而言,“间接故意”就足够了。但这些区别意味着什么?

  • 直接故意:行为人有实现犯罪事件的完全和精确的意图。事件是其行为的目的。
  • 间接故意:行为人虽然不直接希望发生事件,但预见到其行为可能导致该事件发生,并且为了实现其主要目的,他接受了这种风险。这是“可能发生,我接受了”。

法院澄清说,即使道德共犯是间接故意行事,他也可以对未遂犯罪负责。如果一个人教唆或协助犯罪,预见到犯罪事件可能发生(尽管不直接希望发生)并接受这种风险,那么如果犯罪未遂,他仍将对未遂犯罪负责。这种延伸与之前的司法判例一致,例如第 1 庭 1991 年第 7350 号判决,该判决已在某些情况下承认间接故意足以构成未遂犯罪。

判决要旨中的另一个关键点涉及“异常共犯”(《刑法典》第 116 条)。法院明确指出,该行为不能归因于道德共犯的异常共犯。这是因为,他已经以故意(即使是间接故意)行事,已经将更严重的犯罪视为商定的犯罪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异常共犯是指所发生的事件比共犯所希望的更严重,并且归因于那些不希望发生该事件的人。在本案中,如果存在间接故意,则不是“不希望”发生的事件,而是被接受的风险,从而排除了适用《刑法典》第 116 条的可能性。

结论:刑事责任的关键澄清

最高法院第 22007/2025 号判决是解释共同犯罪和未遂犯罪背景下故意的重要里程碑。它通过将间接故意的重要性也延伸到未遂犯罪的道德参与行为,加强了对刑事责任的理解。这项决定为法律从业者提供了更大的清晰度,更清晰地区分了不同形式的故意及其影响,尤其是在多个主体促成犯罪发生的复杂场景中。对于公民而言,这是一个关于刑事责任范围的警示:即使是接受风险,而不直接的意愿,也可能产生重大的法律后果。

Bianucci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