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色情与漫画:最高法院2025年第22579号判决明确犯罪界限

数字时代的未成年人保护是法律面临的一项复杂挑战。最高法院2025年第22579号判决,由G. G.博士撰写,为虚拟色情犯罪的构成提供了关键的澄清。该判决处理了涉及儿童的性活动漫画描绘的敏感问题,划定了艺术表达与刑事不法行为之间的界限,并加强了司法界保护最弱势群体免受新的数字陷阱的承诺。

虚拟色情犯罪:逼真度的界限

《刑法》第600条之四第1款处罚虚拟色情,即制作、传播或持有虽然未描绘真实虐待,但以足以欺骗或造成潜在损害的逼真程度模拟其实施的材料。本判决驳回了被告D. P.M. M. G.对安科纳上诉法院判决的上诉,重点关注了涉及儿童的性活动漫画描绘,这是一个需要仔细权衡言论自由与未成年人保护的领域。

最高法院在2025年第22579号判决中确立的核心原则如下:

根据《刑法》第600条之四第1款,涉及儿童的性活动漫画描绘,如果其质量足以使非真实情况看起来像是真实发生或可能发生,因此是真实或逼真的,则构成虚拟色情犯罪。

这一判例至关重要:最高法院澄清,未成年人卷入性境遇本身并不足够。重要的是,即使是虚构的描绘,其质量也必须足以使其“真实或逼真”,即可以被感知为真实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事件。这可能会混淆使用者,或通过模拟虐待的现实来物化受害者。法院援引了先前的判例(如2023年第50298号和2013年第5874号),强调“逼真度”是艺术表达与刑事相关内容之间的区分要素。目标不仅是打击真实色情,还包括具有类似心理和社会影响的虚拟色情,从而助长对未成年人的性化和常态化虐待。

评估标准和法律框架

为了评估漫画描绘的“逼真度”,司法实践会考虑几个方面,尽管需要对每个案件进行具体分析:

  • 图形逼真度和解剖细节。
  • 叙事背景和情境的合理性。
  • 所描绘人物的感知年龄。
  • 作品的内在目的。
  • 普通使用者的感知。

《刑法》第600条之四第1款属于反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保护体系,与涉及“真实”未成年人色情的《刑法》第600条之三第4款并列。区别在于材料的性质:前者侧重于非真实但模仿现实的描绘。司法实践,包括2018年第15757号判决等先例,已经完善了这些标准,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尊严免受新的数字侵犯。

结论:数字时代的未成年人保护

最高法院2025年第22579号判决是对数字世界从业者的重要警示。它重申,未成年人保护不容许灰色地带:即使是“虚拟”描绘也可能产生真实且毁灭性的影响。“逼真度”原则是关键:即使是虚构的、看起来真实或可能发生的事物,也可能构成严重犯罪。对于法律从业者而言,该判决为适用《刑法》第600条之四第1款提供了清晰的指导方针,要求进行仔细分析。对于社会而言,这是一个在现实与虚拟界限日益模糊的时代,对图像的制作和传播保持警惕和负责任的持续呼吁,而保护最弱势群体需要集体和持续的努力。

Bianucci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