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与即决审判:程序文件传输的异常性(2025年第21332号判决)

最高法院在2025年6月6日公布的第21332号判决中,就刑事诉讼的界限提供了关键的澄清,处理了在即决审判中,合议庭命令将案件移送检察官进行预审的裁定异常性问题。该判决由C. E.博士主持,P. G. A. R.博士报告,对于理解我国诉讼体系的严格架构及其旨在保护的保障措施至关重要。

即决审判:具有特定目的的特别程序

即决审判(《刑事诉讼法》第453条及以下)是一种特别程序,旨在当证据明显时加快诉讼进程。其特点是省略了预审阶段,该阶段在审判前对指控的充分性进行审查。没有这一阶段使得即决审判成为一个更快的途径,但要求严格遵守其特定的条件和程序。

判决所审查的案件涉及一项关于《刑法》第316-ter条(不当获取国家利益的款项)罪行的即决审判。独任法官已将案件移送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3-bis条具有管辖权的合议庭。关键点在于,当合议庭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3-septies条的规定,以进行预审为目的,将案件移送给欧洲检察官办公室的检察官时。

在即决审判中,合议庭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3-septies条命令将案件移送检察官进行预审的裁定是异常的,因为上述即决审判不设预审。 (涉及《刑法》第316-ter条罪行的即决审判的案情,在此案中,独任法官已将案件移送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3-bis条具有管辖权的合议庭,而合议庭又将案件移送给欧洲检察官办公室的检察官。)

最高法院的判决明确指出,预审与即决审判的结构不兼容,即决审判的性质本身就排除了预审。任何试图重新引入预审的裁定,例如为此目的将案件移送给检察官,都是“异常的”。在刑事诉讼法中,“异常性”是指一个行为如此偏离法律框架,以至于完全脱离了该体系。这一决定强调了遵守既定程序顺序的重要性,以保护诉讼效率和被告的保障。

最高法院的裁决:异常性的理由

最高法院已撤销了诺拉法院2025年1月15日的裁定,且无需发回重审。理由在于即决审判本身的性质以及对规则的错误适用。《刑事诉讼法》第33-septies条规定了因管辖权或关联性将案件移送给检察官的程序,但不能用于重新引入即决审判所固有排除的预审。

程序合法性原则要求每项司法行为都基于特定的法律规定。在即决审判中,法律已经选择跳过预审以加快进程。重新引入这一阶段将扭曲程序,创造一个未被考虑到的、可能损害当事人权利的混合体。特别是,在即决审判中将案件移送给检察官进行预审违反了:

  • 即决审判所依据的诉讼经济原则。
  • 程序形式的明确性,禁止非典型程序。
  • 辩护保障,因为被告有权获得特定的程序,不受偏离。

最高法院援引先前的判例(第7号判决,1989年;第19号判决,1993年),重申异常裁定即使在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也可被上诉,因为它超出了司法职能的行使范围。

结论:对正确司法管理的警示

2025年第21332号判决是对所有法律从业者的警示。它重申了严格适用程序规则的必要性,特别是在旨在加快进程的特别程序中,这些程序必须保证对公正审判原则的充分尊重。在即决审判中将案件移送给检察官进行预审的异常裁定,并非仅仅是形式错误,而是对法律途径的偏离,损害了程序的有效性。这一判决加强了法律确定性和程序保障的保护,这些是公平高效的司法系统的基石。

Bianucci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