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法领域,区分犯罪以及适用加重情节对于正确界定事实和量刑至关重要。意大利最高法院最近的判决,即 2025 年 6 月 17 日(于 2025 年 7 月 23 日存档)的第 27040 号判决,清晰地阐述了一个经常被讨论的问题:在涉及抢劫罪并包含人身伤害的情况下,是否适用目的性联系加重情节(刑法典第 61 条第 1 款第 2 项)。此案的被告为 M. P. M. P. F.,该判决为理解“附带”暴力何时不被更严重的犯罪所吸收,而是保持其法律上的独立性提供了关键见解。
意大利刑法典第 61 条第 1 款第 2 项规定,为执行或掩盖另一项犯罪,或为自己或他人获取或确保另一项犯罪的成果、利润、价格或免责,而实施犯罪行为,构成加重情节。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谈论的是目的性联系:一项犯罪(称为“手段犯罪”)是为了便利或使另一项犯罪(称为“目的犯罪”)成为可能而实施的。在米兰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审理的案件中,争论的焦点在于,针对人身伤害罪适用的刑法典第 61 条第 2 项加重情节,是否应被同样指控给被告的更严重的抢劫罪所吸收。
根据刑法典第 61 条第 1 款第 2 项的目的性联系加重情节,在人身伤害罪中被认定成立的情况下,如果行为人施加的暴力超出了构成该更严重的犯罪事实所必需的程度,则该情节不应被同样指控的抢劫罪所吸收。(在判决理由中,法院还指出,要构成此情节,行为人的意图必须是实施目的犯罪,并且为此目的,上述行为人利用了手段犯罪)。
最高法院的这一判决至关重要。它解释说,如果在抢劫过程中(其性质本身就包含使用暴力或威胁以夺取财物),还发生了人身伤害,那么与这些伤害相关联的目的性联系加重情节并不会自动消失。它不会被抢劫罪“吸收”,前提是用于造成伤害的暴力是“过度的”,即超出完成抢劫本身所必需的程度。法院还强调,要构成此加重情节,行为人意图实施主要犯罪(抢劫)并且伤害是为实现这一目标而采取的手段就足够了。
最高法院判决的核心在于“过度暴力”的概念。抢劫罪(刑法典第 628 条)以使用暴力或威胁为前提,以夺取他人动产,并将其从持有者手中转移。然而,如果所使用的暴力不仅仅是为战胜受害者的抵抗或确保逃跑而进行的工具性且相称的行为,而是超出了这一限制,造成了超出必要程度的人身伤害(刑法典第 582 条),那么目的性联系加重情节就完全适用。
这一解释旨在更严厉地惩处特别恶劣的行为,在这种行为中,行为人不仅使用了必不可少的武力,还对他人造成了超出必要程度的损害,这表明了更高的犯罪意图和更突出的社会危险性。司法实践早已明确,目的性联系加重情节并非在发生犯罪竞合时就“不言而喻”(即自动适用),而是需要对行为的实际工具性和过度性进行具体调查。
判决理由重申了一个既定原则:要构成目的性联系加重情节,行为人的意图是实施目的犯罪(在本案中为抢劫),并且为此目的,上述行为人利用了手段犯罪(人身伤害)就足够了。不需要特定的犯罪意图,一般的犯罪意图就足够了,即意识到并意图实施伤害行为作为实现主要目标的手段。这意味着伤害的意图不一定是首要目标,而是为了便利更严重的犯罪而有意识地、有意地采取的手段。
意大利最高法院第 27040/2025 号判决代表了刑法适用方面的重要澄清,尤其是在针对人身和财产的犯罪方面。它强调了在抢劫等情况下仔细评估暴力相称性的重要性。对于法律从业者而言,这一判决提醒他们要仔细分析事实的动态,区分抢劫罪的典型暴力与超出该限制、构成对身体完整性的独立且更严重的侵害,并因目的性联系而加重的暴力。对于公民而言,这进一步证实了法律不容忍滥用暴力,并会更严厉地惩处那些在犯罪过程中超越必要限度、表现出特别应受谴责行为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