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通信设备:2025年第25746号判决与通信能力要求

监狱内的安全是国家的首要任务,旨在保障秩序、纪律和防止进一步犯罪。在此背景下,囚犯非法引入和使用通信设备是一种立法试图坚决打击的现象。《刑法》第391条之三是相关领域的核心规定,但其实际应用可能会引发复杂的问题。正是针对其中一个方面,最高法院在2025年7月14日第25746号判决中提供了至关重要的澄清,精确地界定了可判罪行为的界限。这项裁决不仅阐明了监狱法的关键点,还为解释刑法规定和侵害性原则提供了反思的素材。

法律背景:《刑法》第391条之三与打击非法通信

《刑法》第391条之三的引入,通过2020年10月21日第130号法令(经2020年12月18日第173号法律修改后生效),标志着打击监狱内使用手机和其他通信设备策略的一个关键时刻。该规定惩罚任何在监狱机构内不当引入或持有手机或其他通信设备的人。该条款的首要目标是明确的:防止囚犯以未经授权的方式与外界联系,从而维持与有组织犯罪的联系,策划犯罪或仅仅规避合法通信的控制。

规定的处罚非常严厉,证明了立法者对这种行为的严重性给予了高度重视,认为这直接威胁到安全和对罪犯的改造。然而,“通信设备”的表述从一开始就引起了各种解释,特别是对于引入的设备不立即可用或不完整的设备的情况。

2025年第25746号判决:最高法院的关键澄清

最高法院在2025年第25746号判决中审理了一个典型案例。被告人M. B. B.因将一部手机引入监狱而被判刑。然而,该案的特殊之处在于,该设备既没有SIM卡也没有电池。最高法院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在这种情况下,是否仍然构成《刑法》第391条之三所规定的犯罪。

如果引入监狱的电话设备缺少SIM卡和电池,则不构成《刑法》第391条之三所规定的犯罪,因为设备的通信能力是该条款的必要条件。

这个判决明确了法院阐述的原则。简单来说,最高法院裁定,根据《刑法》第391条之三的规定,一部手机要被视为“通信设备”,必须具备使其真正可用并能够传输或接收通信的所有必要组件。事实上,缺少SIM卡和电池使得该设备处于不活动状态,仅仅是一个没有通信功能的空壳。这意味着设备的潜在危险性必须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估:仅仅是泛泛意义上的“电话”是不够的,它必须在引入或持有之时能够发挥其通信功能。

这项裁决符合对刑法的严格和保障性解释,要求只有当被定罪的行为对受保护的法律利益造成实际损害或危险时,才能构成犯罪。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利益是监狱安全和秩序,受到非法通信实际能力的威胁。一个无法运行的设备,其性质上不能威胁到该利益。

实际影响和判例趋势

2025年第25746号判决对《刑法》第391条之三的应用和未来判例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它澄清了通信能力的要求并非仅仅是细节,而是构成要件的必要组成部分。因此,要构成犯罪,必须证明引入或持有的设备确实能够进行通信。这意味着当局不仅需要查明设备的存在,还需要查明其功能。

这一趋势符合我们刑法体系的基石——侵害性原则,该原则要求只有当行为能够损害或危及法律利益时,才应受惩罚。一个看起来像电话但无法通信的物体,不具备该规定旨在防止的那种侵害能力。最高法院此前也处理过类似问题,例如在本判决中引用的案例(第42941号,2024年,Rv. 287262-01),巩固了优先考虑实质而非形式的解释路径。

以下是构成犯罪时需要考虑的关键点:

  • 客观要素:引入或持有设备。
  • 主观要素:故意,即引入/持有通信设备的主观意识和意愿。
  • 必要条件:设备进行通信的实际和具体能力。没有SIM卡和电池,这种能力被排除。

结论:为保障权利而提供的法律清晰度

最高法院2025年第25746号判决是一个典范,展示了司法如何通过更精确地界定刑法的界限来促进法律确定性并保护我们体系的基本原则。通过规定设备的通信能力必须是具体的而非仅仅是潜在的,最高法院为适用《刑法》第391条之三提供了明确的标准。这不仅保护了被告人免受缺乏实际危险性的行为的定罪,还为法律从业者,包括律师和法官,提供了宝贵的指导,以正确解释和适用如此敏感的规定。在监狱等安全与权利之间不断平衡的领域,像这样的决定增强了对司法及其适应具体挑战的能力的信心,始终尊重宪法原则。

Bianucci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