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法中,辩护保障至关重要,尤其是在涉及人身强制措施时。最高法院在 2025 年 3 月 20 日(2025 年 5 月 13 日存档)的第 17916 号判决中,对未进行《刑事诉讼法》第 291 条第 1 款之四所规定的预审讯问的情况进行了关键澄清。该判决对于人身强制措施中的辩护保障至关重要,它界定了此类缺失的诉讼后果以及对审查法院补充权力的限制,这是一个对被告权利保护具有重大意义的主题。
《刑事诉讼法》第 291 条第 1 款之四是一项基本保障,要求在适用人身强制措施之前进行预审讯问。这使得被调查人能够陈述其对事实的看法,从而加强了辩护权。除非有针对特定犯罪类别或有充分的逃跑或妨碍取证的危险等具体例外情况,否则此种讯问是强制性的,并且必须始终充分说明理由。本判决恰恰处理了未能遵守此程序的后果,重申了正当程序的一项基本原则。
最高法院在被告 G. L. 的案件中,撤销了罗马自由法院 2024 年 11 月 26 日的命令,且无需发回重审。关键的决定是,在没有充分说明逃跑或妨碍取证的危险的情况下,未进行预审讯问,将导致“中期无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291 条第 1 款之四规定,在没有逃跑或妨碍取证的危险(需要充分说明理由)的情况下,未进行预审讯问,将导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78 条 c 款,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274 条 c 款所列的必要性而发布的适用人身强制措施的命令无效,该命令适用于除该条第 1 款之四所列类别之外的犯罪。(在理由说明中,法院明确指出,审查法院不能行使《刑事诉讼法》第 309 条第 9 款规定的补充权,因为这样做会将无效的治愈效力赋予法官,而不是赋予有权提出异议的当事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78 条 c 款,这种无效并非绝对无效,如果相关当事人未及时提出异议,则可以治愈。至关重要的是排除审查法院的补充权力:法院,由 E. A. G. 博士撰写,G. D. A. 博士担任主席,裁定审查法院不能治愈此种缺陷,因为这将赋予法官一种治愈权力,而这种权力实际上属于当事人通过提出异议来行使。这一决定加强了对影响人身自由的程序的严格遵守的必要性,符合宪法第 111 条的规定。
最高法院 2025 年第 17916 号判决是人身强制措施领域的一项重要先例。它规定,对于未明确排除的犯罪,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291 条第 1 款之四进行的预审讯问是不可剥夺的,并且任何豁免都必须有严格的理由说明。将无效定性为“中期无效”以及排除审查法院的补充权力,是加强辩护保障的基石,确保了更公平且符合宪法原则的诉讼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