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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责任与保管:对2018年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第6703号裁决的评论 | Bianucci律师事务所

侵权责任与保管责任:对意大利最高法院民事庭第六庭第 6703/2018 号判决的评析

意大利最高法院民事庭第六庭第 6703/2018 号判决,就保管物造成的损害的侵权责任,特别是当保管人是公共行政部门时,提供了重要的见解。本案涉及一名因路面油污而发生事故的摩托车骑手,引发了关于举证责任和不可抗力概念的疑问。

判决的法律背景

在本案中,上诉人 P.A. 要求 Scafati 市赔偿其损失,声称事故是由未标记的粘性物质造成的。Nocera Inferiore 法院驳回了上诉,认为上诉人未能证明保管人的责任。然而,最高法院受理了上诉,强调了举证责任正确分配的必要性。

保管物造成的损害的责任也适用于公共行政部门,该部门必须证明存在不可抗力才能排除其责任。

法律原则与举证责任

法院重申了既定的法律原则,即在保管物侵权责任方面,保管人(在本案中为公共行政部门)必须证明存在不可抗力才能排除其责任。如果未能提供此类证据,该部门将对其保管物造成的损害负责。值得注意的是,不可抗力必须是具体的,而不能仅仅是推测的。

  • 保管人必须证明损害事件是由外部且不可预见因素造成的。
  • 仅仅存在危险不足以排除责任,除非能够证明保管人无法干预。

结论

总之,最高法院第 6703/2018 号判决是对保管责任侵权责任原则的重要确认。它强调了保管人举证责任的重要性,保管人必须证明存在不可抗力才能避免对其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将案件发回 Nocera Inferiore 法院重新审理的决定,突显了对具体情况和各方提出的证据进行深入分析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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