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最近于 2021 年 3 月 30 日发布的第 8772 号令,为我们提供了一个特别的视角,以反思公共机构在公共工程管理中的责任及其因维护不善造成的损害的潜在责任。此案涉及一名房产所有者 T. A.,她因围墙倒塌而遭受损失,并将责任归咎于 Civitella Roveto 市,原因是该市未能妥善管理来自市政道路的雨水。
拉奎拉上诉法院最初根据民法典第 913 条驳回了 T. 的赔偿请求,该条规定了排水责任。然而,最高法院受理了 T. 的上诉,强调在本案中,这并非简单的土地之间的邻里关系,而是公共机构因疏于维护而直接承担的责任。
地方当局的责任并非源于道路的优势地位,而是源于其未能履行维护公共财产的普遍义务。
最高法院澄清说,民法典第 913 条不适用于此情况,因为道路等公共工程并非旨在产生特定的农业利益,而必须遵守“不得损害他人”(neminem laedere)原则,即任何人不得损害他人。因此,地方当局必须确保雨水得到妥善管理,以免损害相邻财产。
该判决基于一些值得强调的基本法律原则:
实质上,法院裁定,对于市政当局的责任,只需证明损害的存在及其与公共工程故障之间的因果关系,而无需证明已采取措施改变现场状况。
最高法院的裁决是公民在与公共机构打交道时维护自身权利方面迈出的重要一步。它重申,各级行政部门在管理公共工程时必须采取应有的勤勉和负责任的态度。这项判决不仅为地方当局的责任提供了清晰的界定,而且还可以作为未来类似案件的先例,为因公共基础设施维护疏忽而遭受损失的公民伸张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