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最高法院于 2024 年 7 月 5 日发布的第 18454 号最新裁决,引发了关于债权证券化规则的重要问题,该主题在意大利和欧洲的法律领域日益受到关注。特别是,法院就转让债务人是否可以对证券化公司提出反诉作出了裁决,并澄清了 1999 年第 130 号法律的一些基本方面。
1999 年第 130 号法律在意大利引入了债权证券化的可能性,并为证券化交易建立了特定的法律制度。根据该法规,转让的债权成为一个独立资产的一部分,由一家特殊目的公司(SPV)管理,该公司负责为购买债权提供资金并满足投资者的权利。这种资产分离对于确保投资者保护和金融体系的稳定至关重要。
根据 1999 年第 130 号法律进行的证券化交易的债权 - 依据该法律解释并符合欧盟第 2402/2017 号条例 - 构成与证券化公司(所谓的特殊目的公司)的独立资产,该资产专门用于满足为为购买债权而发行的证券所载权利的支付以及支付交易成本,因此,转让债务人不得对作为受让方的证券化公司提出因与转让方之间发生的合同关系而产生的、针对转让方的反诉。(根据该原则,最高法院撤销了原审判决,该判决还连带判令所谓的特殊目的公司向转让银行的客户——所谓的原始债权人——退还因清算往来账户合同而产生的、不当支付的利息)。
这一原则明确规定,特殊目的公司的独立资产具有排他性功能:确保对已发行证券持有人权利的支付。因此,转让债务人不得利用该资产来主张针对证券化公司的个人债权。这种排除对于维护证券化机制的完整性并为投资者提供安全保障至关重要。
这项判决属于旨在巩固证券化规则的司法趋势,使意大利法律与欧洲法律,特别是欧盟第 2402/2017 号条例保持一致。最高法院通过这项裁决,不仅重申了资产分离,还为保护投资者权利提供了重要的澄清,有助于提高金融体系的稳定性。
总之,第 18454/2024 号裁决是债权证券化监管方面的重要一步。它澄清了转让债务人无法对证券化公司提出反诉,从而保护了投资者的权利并确保了投资的更高安全性。这项判决的影响不仅将影响法律实践,还将影响市场参与者如何看待和管理证券化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