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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2024年6月17日第16784号裁定的评论:关于管辖权和诉讼管理的思考。 | Bianucci律师事务所

判决令第 16784 号(2024 年 6 月 17 日)评注:关于管辖权和程序管理的思考

最高法院近期发布的第 16784 号(2024 年 6 月 17 日)判决令,就程序管理行为的性质及其对管辖权的影响提供了重要的思考。特别是,该判决明确了此类行为不能仅被视为行政管理,而应被视为行使管辖权的表现,因此不受审查。

程序管理行为的性质

根据法院的观点,程序管理中的主席行为,例如上诉法院分庭庭长发出的行为,不具有纯粹的行政性质。相反,它们是行使管辖职能的工具。这意味着此类行为不能受到其他法官的自由裁量评估,而是保留给司法系统本身。

总而言之。程序管理中的主席行为(在本案中,由上诉法院分庭庭长发出,旨在重新分配已提交给调往其他部门的法官的待审案件,并调整其时间顺序)不具有严格的行政性质,它们并非基于权衡主要公共利益与其他竞争性私人利益的自由裁量职能的执行,而是由于其与司法组织的关联性,它们是司法系统保留的管辖权的体现,因此不受任何其他法官的审查。当事人获得在合理时间内作出判决的权利的保护,是通过《2001 年第 89 号法律》规定的预防性或赔偿性补救措施,或通过与审理法官的程序内沟通形式,或在组织层面,通过向最高法院总检察长或司法部提出纪律投诉的可能性来保障的(尽管上述组织性措施仍然可以用于授予或确认领导或半领导职务以及在法官专业能力评估中进行评估)。

法律后果和当事人的补救措施

这项判决强调,获得在合理时间内作出判决的权利的保护,并非通过对这些行政行为提出上诉来保证,而是通过其他形式的补救措施。其中,我们发现:

  • 根据《2001 年第 89 号法律》的预防性或赔偿性补救措施;
  • 与审理法官的程序内沟通;
  • 向最高法院总检察长或司法部提出纪律投诉的可能性。

这强调了司法组织正确性的重要性以及维持权力分立的必要性,以确保公正的权利不被损害。

结论

总之,第 16784 号(2024 年)判决令对程序管理行为的性质提供了清晰的解释,重申了此类行为不受审查的性质及其作为行使管辖职能的工具的作用。相关当事人必须了解他们可用的补救措施,以便在复杂且不断发展的司法体系中有效保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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