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年 2 月 14 日作出、2023 年 6 月 14 日存档的第 25593 号判决书,引发了关于证词和“事实婚姻”同居概念的重要法律问题。最高法院,由 M. Boni 博士担任主席,T. Liuni 博士担任报告员,分析了一名证人要求免于作证的案件,该证人声称与被告有亲密关系。让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份判决书的要点。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99 条第 3 款,如果证词可能侵犯其本人或家人的隐私权,证人有权免于作证。在本案中,法院认为证人与被告之间存在个人关系对于评估“事实婚姻”同居的构成是相关的。法院强调,即使不同居,共同居住也足以构成这种情况。
“事实婚姻”同居者——对其情况的认定——事实判断——在合法性审查中的可审查性——限制——案情。未允许证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99 条第 3 款免于作证,因为认为与被告之间不存在“事实婚姻”同居的前提,是基于在合法性审查中不可审查的事实判断,只要该判断得到充分且合乎逻辑的说明。(案情涉及法院认为,对于免于作证的权利,证人与被告之间存在个人关系是相关的,即使双方仅是偶尔共同居住且与双方经济关系无关)。
总之,第 25593/2023 号判决书强调了在证词背景下准确评估个人关系的重要性。法院确认,“事实婚姻”同居的定义不仅限于稳定的共同居住,还可以包括更灵活的关系。这种方法为证人的权利提供了更大的保护,并强调了法律需要仔细解释的关系动态的复杂性。因此,法律从业者必须考虑这些方面,以妥善处理证词和可能的免于作证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