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灵自由法院于 2024 年 3 月 14 日发布的第 15939 号最新判决,为解释人身强制措施中的电子监控手铐提供了重要见解。特别是,法官强调,使用此类设备不构成一种创新的强制措施,而是居家监禁的一种常规执行方式。
判决所处理的案件涉及要求用居家监禁取代羁押,并辅以电子监控手铐。然而,法院认为,鉴于所指控事实的特殊性以及被调查人的危险性,羁押是唯一适当的措施。这一决定基于对法律的严格解读,特别是《刑事诉讼新法典》第 274 条和第 275 条,这些条款规范了强制措施。
该决定的核心在于以下判例:
关于所谓的“电子监控手铐”的规定——居家监禁的常规执行方式——要求用居家监禁取代羁押——因被调查人的危险性和所指控事实的特殊性而被驳回——关于即使有电子监控手铐的居家监禁措施不适宜的理由——必要性——排除——理由。在居家监禁方面,所谓的“电子监控手铐”的规定不构成一种新的强制措施类型,而只是居家监禁的常规执行方式,因此,如果法官认为羁押是唯一适当的措施,因为被调查人的危险性和所指控事实的特殊性,则无需特别说明,即使采取了电子监控手铐的居家监禁措施也不适宜。
这一判例立场澄清说,尽管电子监控手铐可能看起来是强制措施方面的一项技术进步,但它并没有改变对被调查人危险性的评估。因此,如果法官认为居家监禁不足以保护公共安全,则可以决定不进一步说明居家监禁措施的不适宜性。
总之,第 15939 号 2024 年判决标志着对强制措施理解的一个重要步骤,它强调电子监控手铐的实施并没有引入一种新的监禁形式,而只是改变了居家监禁的执行方式。这意味着法官必须始终优先考虑被调查人的危险性以及所指控犯罪的特殊性,从而确保个人权利与集体安全之间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