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迪内法院于2024年3月28日发布的第15117号最新判决,为食品安全以及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之间的区分提供了重要的反思视角。该判决聚焦于一个具体案例,即因在陈化室使用杀虫剂进行消毒而导致火腿受到污染。
在本案中,被告因在陈化室使用禁止用于食品的喷雾杀虫剂进行消毒处理,导致火腿受到污染,而面临商业欺诈的指控。然而,法院排除了商业欺诈罪的构成,并认定其构成2007年第193号法令第6条第5款规定的行政违法行为。
因在陈化室使用杀虫剂进行消毒而导致火腿污染——商业欺诈罪的构成——排除——2007年第193号法令第6条第5款规定的行政违法行为的构成——存在。将火腿在陈化阶段储存在经过喷雾杀虫剂消毒处理的房间内,而此类杀虫剂的使用被禁止用于食品,此行为构成2007年11月6日第193号法令第6条第5款规定的行政违法行为,而非商业欺诈罪。
该判决要旨强调了现行食品安全法规的重要性以及立法者保护消费者健康的意图。2007年第193号法令就食品处理中化学品的使用制定了明确的规定,该判决明确了违反这些规定并不自动导致适用商业欺诈的刑事处罚。
该判决为理解食品领域不同类型违法行为之间的差异提供了有用的概览。特别是,需要考虑以下方面:
总之,第15117号判决是食品司法领域的一个重要先例,它明确指出,因禁止性做法造成的食品污染构成行政违法行为,而非商业欺诈的刑事犯罪。这一区分对于正确适用法规至关重要,能够确保对消费者提供充分的保护,并对食品行业进行有效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