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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2024年4月26日第11198号判决的评论:养老金基金与企业转让 | Bianucci律师事务所

米兰上诉法院2024年4月26日第11198号判决评析:养老基金与企业转让

米兰上诉法院2024年4月26日第11198号判决,就雇主关于补充性养老基金的义务,特别是在企业转让方面,提供了重要的澄清。这一问题对于劳动者(可能面临追讨欠款的困难)和雇主(需要在复杂的法规环境中运作)都具有重大意义。

支付TFR份额的义务

根据法院的裁定,如果雇主未能履行将其应得的TFR份额支付给劳动者选择的养老基金的义务,劳动者将成为雇主的债权人,金额相当于相应的款项。在企业转让的情况下,根据《民法典》第2112条的规定,新的受让人雇主将承担支付义务。

  • 转让雇主在转让完成前不免除其义务。
  • 受让人有义务遵守薪酬义务,包括与养老基金相关的义务。
  • 劳动者有权向新的雇主追讨应付款项。

破产与INPS担保基金的介入

判决中出现的一个关键方面是转让雇主的破产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可能会考虑向1992年第80号法令规定的INPS担保基金寻求帮助。然而,法院已明确表示,如果破产是在企业转让后宣布的,则不能接受此类请求。这是因为缺乏受让人雇主受《上述法令》第1条所列程序之一约束的前提条件。

补充性养老基金 - 雇主向养老基金支付应得TFR份额的义务 - 根据《民法典》第2112条的企业转让 - 受让人对转让方支付义务的承担 - 存在性 - 转让雇主的破产 - 根据第80/1992号法令第5条INPS担保基金的介入 - 转让后的介入请求 - 无根据 - 原因。关于补充性养老基金,如果雇主未能履行将其应得的TFR份额支付给劳动者选择的养老基金的义务,劳动者将成为雇主的债权人,金额相当于相应的薪酬性质的款项,并且在企业转让的情况下,根据《民法典》第2112条,受让人雇主将承担支付义务,并应在相同条件下履行;然而,这导致无法接受劳动者因转让后宣布的转让方破产而根据第80/1992号法令第5条提出的担保基金介入请求,因为缺乏受让人雇主受该法令第1条所列程序之一约束的前提条件。

结论

总之,2024年第11198号判决代表了对所有涉及劳动关系和养老基金管理的参与者的重要澄清。即使在企业转让的情况下,支付TFR份额的义务仍然是一个核心问题,同样重要的是保护劳动者的权利,在发生违约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向新的雇主寻求帮助。然而,劳动者必须了解INPS担保基金的局限性,以避免在转让方经济困难的情况下感到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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