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5日,最高法院第9178号判决处理了一个关于和平法官管辖权以及对不予管辖裁定的上诉的关键问题。该判决明确了在对不予管辖裁定提起上诉的情况下,法院提起否定性管辖权冲突的不可受理性,并确立了值得仔细分析的基本原则。
管辖权问题由《民事诉讼法》(c.p.c.)规定,特别是第42、43、45和50条。这些条款规定了管辖权的一般规则以及对和平法官裁定提起上诉的方式。在本判决中,法院引用了这些条款来支持其关于否定性管辖权冲突不可受理的立场。
一般而言。在对和平法官不予管辖裁定提起上诉的情况下,法院提起否定性管辖权冲突是不可受理的,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5条,该权力仅授予在不予管辖裁定后重新传唤的法官;因此,案件应退回法院,当事人无需重新传唤,因为上诉法官具有主动权。
该要旨规定,在对和平法官不予管辖裁定提起上诉的情况下,法院不能提起否定性管辖权冲突。事实上,该权力保留给在不予管辖裁定后被传唤的法官。这意味着,如果和平法官宣布其不予管辖,法院不负责重新传唤;相反,案件应退回有管辖权的法院,当事人无需进一步介入。
该判决对法律专业人士和争议各方具有多项实际影响。主要影响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