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于 2024 年 2 月 14 日作出的最新判决第 4038 号,为夫妻离婚过错问题提供了重要的反思。核心问题在于认定其中一方配偶对婚姻危机负有责任以及继续共同生活的不可忍受性。在本文中,我们将分析该判决的要点及其对离婚判例的影响。
在本案中,A.A. 对巴里上诉法院的判决提出上诉,该判决部分支持了他的上诉,增加了两个未成年女儿的抚养费,并驳回了他要求认定配偶 B.B. 离婚过错的请求。法院认为,A.A. 的不忠行为已通过非典型证据(包括调查报告)得到证实。这引发了关于此类证据有效性的辩论,特别是关于它们证明夫妻行为与婚姻危机之间因果关系的能力。
法院重申,宣布离婚过错需要证明婚姻危机完全是由于违反夫妻义务的行为造成的。特别是,必须证明:
关于离婚过错,夫妻危机先于一方配偶的不忠行为发生,排除了后者的行为与继续共同生活的不可忍受性之间的因果关系。
在本案判决中,法院确认了初审法官的决定,强调丈夫在 A.A. 提出请求之前,于 2016 年就已表达了离婚的意愿。这导致得出结论,现有的问题不足以证明上诉人要求认定离婚过错的理由。
最高法院第 4038 号判决代表了对离婚和离婚过错司法判例的重要确认。它强调了证明夫妻行为与共同生活的不可忍受性之间的因果关系至关重要。这一原则不仅指导法官做出判决,还为夫妻提供了关于婚姻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的明确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