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合同协议无法履行时,当事人往往面临法律上的十字路口:是要求因违约解除合同并获得普通损害赔偿,还是行使撤销权并保留已收取的定金(或要求双倍返还已支付的定金)。然而,如果在法律文书中对这两种救济方式存在术语混淆,会发生什么?意大利最高法院于2025年11月7日作出的第29482号裁定书对此进行了澄清,为行业专业人士和公民提供了重要的解释指南。
意大利民法典为守约方提供了不同的救济手段。一方面,《民法典》第1453条规定了因违约解除合同,这要求必须严格证明所受损失才能获得赔偿。另一方面,《民法典》第1385条第2款引入了定金机制,允许当事人通过保留所收取的款项作为预先设定的损害赔偿金来撤销合同,而无需证明实际的经济损失。司法实践早已明确,这两种诉讼请求是不相容的,不能合并适用。
在本案中,涉及R. (C. V. M.) 与 P. 之间的纠纷,最高法院需要确定使用不精确的术语是否会损害守约方的诉求。最高法院法官重申,实质重于形式,并提出了以下法律准则:
关于因违约解除合同并保留已收取的定金(或判令支付双倍定金)的诉讼请求,应被解释为旨在宣告撤销权行使的合法性并保留以此名义收取的款项,无论使用了何种法律术语(nomen iuris)。其中,关于定金的请求具有决定性意义,因为它属于行使撤销权这一形成权的从属主张,且与依据《民法典》第1453条提出的解除合同及损害赔偿请求不相容。
这意味着,如果一方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但同时要求保留定金,法官不能因逻辑不一致而驳回该请求。相反,法官有义务将整体请求解释为撤销权诉求,因为对定金的主张是界定诉讼性质的决定性因素。
最高法院的这一裁决与联合庭(2009年第553号判决)的先例一致,确保了实质性保护,避免了损害违约受害方的过度形式主义。我们可以将该裁决的要点总结如下:
总之,最高法院2025年第29482号裁定书重申了法律文明和程序实用主义的原则。保护守约方意味着防止因起诉状中的形式错误或措辞不精确而导致正义无法实现。对于面临合同违约的当事人而言,这一判决提供了一项额外的保障:保留定金的权利实质将得到维护,凌驾于任何形式主义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