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来,意大利的公共住房和协议住房领域一直是法律界激烈辩论的焦点。问题的核心在于所谓的“最高转让价格”,这是一种旨在保障经济适用房可负担性的经济限制,当房产以市场价格转售时,往往会引发争议。意大利最高法院在 2025 年 11 月 6 日作出的第 29368 号判决中,再次就一个根本性的程序问题进行了裁决:即“赎买”(affrancazione)申请对买方提起的“不当得利返还”诉讼所产生的影响。
本案源于卖方 A. C. 与买方 F. B. 之间的纠纷。后者在以市场价格购买了一套协议住房后,提起诉讼,要求退还其支付的价格与原始协议规定的最高转让价格之间的差额。卖方则启动了“赎买”程序,以解除该价格限制。
赎买是一种法律工具,允许房产所有人在向市政府支付补偿金后,解除房产原有的价格限制。但是,当买方提起的民事退款诉讼仍在进行,而行政赎买程序尚未结束时,会发生什么情况?最高法院给出了明确且最终的答复。
最高法院支持了上诉,裁定赎买申请的悬而未决要求中止买方要求退还超额支付款项的民事诉讼。以下是最高法院法官表达的官方准则:
在公共住房领域,根据 1998 年第 448 号法律第 31 条第 49-bis 款(经 2018 年第 119 号法令第 25-undecies 条第 1 款修改,并经 2018 年第 136 号法律转换并修订)的规定,旨在消除价格限制的赎买申请,一旦行使并提供证明,即导致买方以市场价格购买房产后提起的“不当得利返还”诉讼中止,这是基于上述 1998 年第 448 号法律第 31 条第 49-quater 款所规定的中止效力。
这一原则旨在避免相互矛盾或不公正的裁决。如果卖方通过赎买成功解除了房产的价格限制,那么买方提出退款请求的前提本身就会消失或大幅缩减。因此,法律规定在等待行政程序确定期间,必须中止民事诉讼。
为了使“不当得利返还”诉讼产生中止效力,必须具备以下具体前提:
最高法院第 29368/2025 号判决代表了买方保护与卖方权利之间重要的平衡点。通过允许在赎买程序进行期间中止民事诉讼,最高法院维护了法律的确定性,并避免了卖方在已采取行动解决房产行政状况的情况下承担不必要的经济支出。对于涉及协议住房纠纷的相关方而言,该判决为诉讼的战略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方针。